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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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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16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国务院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
通知说,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内河的乡镇运输船舶(即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不断发生重大沉船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渡口和乡镇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货运输。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检查。今后,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其他内河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内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
四、乡镇运输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少数地区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运输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
五、除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外,对乡镇运输船舶的检查和罚款,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拦截船舶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六、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水库、公园、风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航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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