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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书记办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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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27
第3版(政文)
专栏:漫话

有感于“书记办案”
于松波
报载,山西省×县乡民刘黑娃,因为建新房与本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刘庆奎发生了冲突。刘乡长大权在握,依仗权势硬把院墙建到刘黑娃的院子里。当刘黑娃不同意,与刘乡长发生争执时,被刘乡长疏通了关系的乡法庭、县法院,先后用手铐铐了刘黑娃的老婆、儿子,并把刘黑娃关了三天。刘黑娃不得不把自己的院墙让出一半给了刘乡长。刚上任的县委刘书记听了刘黑娃的申诉后,亲自实地察访,证实了刘黑娃反映的冤情属实以后,马上找到张院长谈话,并正式通知,要法院重新调查处理此案。几天后刘家庄召开了大会,县、乡法院的院长、庭长分别在大会上做了检查,并责令刘庆奎乡长立即拆除侵占刘黑娃家的院墙。
读罢此文,感慨万端。刘书记一出马,就站在村民百姓一边,伸张正义,鞭笞邪恶,他的浩然正气,令人感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端正党风及社会风气,需要这样的干部。然而,欣喜、感叹之余,仔细揣摩,不免又产生了疑虑,甚至为刘书记捏起一把汗来了。
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时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作为封建社会的“知县”,虽属“芝麻官”,却也集地方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既办理行政事务,又升堂问案。但封建社会已被推翻,封建司法制度一去不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县委书记不代表上级法院,却指令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越俎代疱且不必说,是否有违法之嫌?
如果允许“书记办案”,象刘书记这样清正廉明,当然好,如果书记是“昏官”、“贪官”、“赃官”,什么案子都要法院按照自己的旨意办,法院的审判权还如何行使?而且,书记办案的积极性一旦发挥起来,出现书记代法官、县委变法院的局面又如何是好呢?
“纪委”有权对党员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查处,“人大”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作为一个县委书记,为了一个平民的利益而不惜得罪部下,的确是难能可贵,但县委书记并不就是“纪委”,也不是“人大”,县委书记办案,容易造成依权压法。看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如何理顺党与法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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