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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恳切呼吁 国家科委认真答复 科技成果鉴定有了新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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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29
第3版(政文)
专栏:

科学家恳切呼吁 国家科委认真答复
科技成果鉴定有了新办法
本报讯 11月14日,本报第三版刊登了李竞雄等8位科学家发出的关于《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应当改进》的呼吁。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宋健立即批示科委成果局,要求他们虚心听取意见,感谢科学家们的批评,并在报上公开答复。科委成果局于11月20日将答复寄给本报,全文如下:
李竞雄等8位科学家对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科技成果鉴定是我国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61年4月,由国务院发布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鉴定的目的旨在检验科技成果的质量,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之后,科技成果的数量迅速增多,旧的鉴定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为此,国家科委受国务院办公厅的委托,于一年前开始着手制订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经过在全国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了广大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干部、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并已于1987年10月26日正式发布执行。这个“办法”是本着改革的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的特点及讲求实效、精简鉴定会议的精神制定的。很多方面与8位科学家提出的建议相吻合,例如在严格控制会议鉴定方面,新办法规定,对理论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提倡学术自由,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对于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可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一般可以不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只是少部分,如执行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该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这样就大大减少了科技成果鉴定的数量。
其次,“办法”规定了多种鉴定形式,如检测鉴定、验收鉴定和专家评议三种鉴定形式。专家评议中首先采用书面通讯鉴定的形式,只有对属于国家和省、部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用其它形式达不到目的时,才组织会议鉴定。
再者,“办法”规定了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工作。由成果完成单位自行鉴定的项目,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不予承认,以控制鉴定会泛滥。拟定的“办法”细则规定,在鉴定工作中严禁请客送礼、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等不正之风,发现违反规定者,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鉴定结果,并通报批评。
“办法”对应邀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以维护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办法”还对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人员规定了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
新的鉴定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对防止鉴定中的不正之风,加速我国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开发,将起到促进作用。希望广大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干部共同努力,使我国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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