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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护 改善管理 搞好改革 发挥作用 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 提出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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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11
第1版(要闻)
专栏:

加强保护 改善管理 搞好改革 发挥作用
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
提出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国务院在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当前文物工作的任务和方针是:加强保护,改善管理,搞好改革,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通知说,保护文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全党、全军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使全国的历史名城和绝大多数文物古迹得到了保护,许多革命先烈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结束了100多年来祖国文物被外国人肆意掠夺的历史。30多年来,我国的文物事业,尽管在十年动乱期间受到严重破坏,但仍然取得了重大成就。我们建立了全国文物工作的管理体系;保护、维修了大量的文物古迹;发现、收集了大批流散在社会上的珍贵文物;开展了相当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建设了一支初具规模的专业干部队伍。所有这些,都为进一步发展文物事业奠定了基础。
通知认为,文物事业的发展,同祖国的历史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还很不相称,同复兴伟大的中国文明的使命还很不适应。需要在以下五方面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
一、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充分发挥祖国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是文物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充分运用文物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在中小学的教科书中,要增加有关祖国文物的内容,教育青少年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要运用文物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提高文化素养。
要加强对文物的科学研究工作,为各个学科的学术研究提供资料。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文物部门同各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共同协作,切实加强文物科研工作,争取出更多的成果。
要运用文物研究我国历史上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60年代以来,文物考古工作者运用考古学手段,考察古代水文、地震、沙漠变迁等,开拓了文物考古学应用的新领域,并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文物战线的工作人员要坚持这个方向,继续开辟文物工作直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新途径。
旅游部门、风景名胜管理等部门与文物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合理解决旅游收入中文物部门的分成比例问题,使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事业很好地结合起来。
要利用祖国文物,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增进我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今后要继续本着积极慎重、细水长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的原则,把这项工作办得更好、更有成效。
二、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加强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是发挥文物作用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武器,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擅自主张,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提起诉讼,并应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人民政府对反映的问题如不及时处理,致使文物遭到破坏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案件。对那些盗窃文物,私掘古墓、进行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严厉的惩处,决不能只以经济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作为国家文物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群、古园林,都应当对广大人民群众开放,各有关地方应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凡是经国家批准,由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所掌握的重要文物,都要按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自觉接受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为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有些是历史上的宗教建筑物。对于这些宗教建筑物,凡是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也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并接受文物部门的检查指导。
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发展旅游事业的关系。一切旅游活动,都要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在名胜古迹的中心地带和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兴建高楼大厦,是对环境风貌的破坏,不仅不利于文物保护,而且也不利于发展旅游事业。象敦煌壁画这类易于损坏的稀世珍宝,不能作为一般性的旅游开放点,必须严格控制参观人数,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把文物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的道具。对于文物古迹的修缮和保养,要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由于各种原因早已全部毁坏的古建筑和古园林,一般不再重新修建。
要加强流散文物的管理,制止文物的非法出口。要坚决执行由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的规定。文物商店要端正业务方向,改进经营管理。文物工作人员更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别人收购或收集文物,违者要从严处理。同时,要继续加强文物捡选工作。
防止和控制自然力对文物的损害,是当前文物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关部门可先建立几个内容各有侧重的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中心,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一定数量、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专业队伍。
三、加强博物馆建设
博物馆是保管文物和发挥文物作用的重要场所。博物馆的基本职责,是收藏和科学保管文物、标本,对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为建设两个文明服务。
抓好国家和省级博物馆的整顿、充实和提高的工作,是加强博物馆建设的重要任务。现有博物馆都必须在建立健全文物保管制度,加强防护设施,保证文物安全的同时,全面清理藏品,区分文物等级,搞好藏品清档、建档工作。要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陈列、展览的科学性、思想性、艺术性,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博物馆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经常向社会各界提供文物资料和科研成果,积极开展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为科学研究服务。各类学校要尽量利用博物馆作为课堂,组织教学活动。
四、把文物的保护管理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文物的保护管理要纳入全国和各地区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文物保护区,逐步形成一个反映中华民族光辉灿烂古代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的文物史迹网。全国和各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都应当以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研究,在布局上作出合理安排。
要根据各个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特点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确定它的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规划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既要符合现代化生产、生活的要求,又能保持其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风貌。
搞好文物普查,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新发现的重要文物,在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可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先指定为保护对象,不得破坏。
要妥善解决文物保护和各项生产建设的矛盾。今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各个项目,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或者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文物部门的考古工作应主要是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不妨碍基建的重要古墓葬、古遗址,在当前出土文物保护技术还没有完全过关的情况下,一般不进行发掘。坚决防止和克服盲目地乱挖乱掘地下文物的现象,违者要依据政纪国法予以惩处。
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拨,指定保管单位。
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政府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文物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地做好这方面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财政计划中,落实文物经费,并争取逐年有所增加。文物部门的收入只能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要加强对广大文物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以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改变怕苦怕累、不下田野、垄断资料、争名逐利等不良作风。
要加强现有各大学的文物、考古和博物馆专业,并根据现有条件积极筹建文博学院。要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品学兼优的专业人才,轮训在职干部,不断壮大文物工作干部队伍,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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