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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拆房让地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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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我应该拆房让地吗?
编辑同志:
自1965年开始,我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我的胞兄另住公房。1966年,我把家里不能住人的破草房建成3间新瓦房,计32平方米。1975年,我在院内又建了两间瓦房,计14平方米。另外,还有连一间公用走道在内共3间破烂的祖遗草房。
我的胞兄曾想分我自己新建的3间瓦房,因我未同意,他不满意。1982年我的母亲继我的父亲之后去世,我们两弟兄经协商,除一间公用走道仍留作两家公用外,祖遗的2间草房全部划给我的胞兄。他因未能分到我盖的新瓦房,便坚持要分宅基地,我因一时找不到根据便勉强同意,从我家的2间瓦房下面划给他3/4的地皮,草签了协议,拆房让地。不久,新宪法颁布,再次规定土地属公有。但我仍念兄弟之情,表示愿意拆除一间瓦房让出宅基地,这样就可保留另外一间,我全家5口人也就勉强够住了。但他坚持要我拆除两间房,把宅基地让给他。我认为这违反宪法和法律关于土地属于公有和保护公民合法房屋的规定,也违反我市人民政府1985年颁布的关于“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或院落已被利用的,其使用权随房产使用权而转移”的规定。1982年,我们兄弟之间达成的拆房让地协议未经公证,所以我认为这份协议书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我的胞兄仍坚持要我拆房让地。请问:原协议书有无法律约束力?拆房让地合不合法?
江苏淮阴市民政局 胡振兴胡振兴同志:
你所询问的问题,概括起来是:继承权问题和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我们认为: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在你父母去世后,你们兄弟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1982年你们兄弟协商将祖遗的两间草房划归你兄所有,是合法的,但你兄提出要分你建的瓦房的要求是没有充分理由的。
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第6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公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理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属于谁的,谁就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你在1966年、1975年两次修建房屋时,你的胞兄未提出异议,而后来则向你提出分宅基地,这种要求是非法的,你与你的胞兄之间达成的划分宅基地的协议也是违法的,当然这个协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你与你的胞兄之间因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争议,应当尽力依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如果你们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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