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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法院公审战士打死学生案 主犯蒙延芳被判死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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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0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空军法院公审战士打死学生案
主犯蒙延芳被判死缓
新华社长沙1月8日电 (记者邹云、刘春贤)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事法院今天在长沙公开审理空军大托铺机场场站警卫连战士蒙延芳、谢克锋故意伤害湖南大学学生蒋高辉致死一案,依法判处主犯蒙延芳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从犯谢克锋有期徒刑5年。
据空军军事审判庭长达6小时的法庭调查、辩论,最后确认被告人蒙延芳、谢克锋的犯罪事实是:1987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蒙延芳从警卫连洗澡房出来,见路经营区的三个青年(系湖南大学机械系87级学生蒋高辉等三人),拿着这个连队放在球场边上一个旧篮球,边传边拍,向营区外走。蒙延芳对他们喊道:“站住,把球放下!”学生即将球放到路边草地上继续前行。蒙延芳追上去,将蒋高辉等三人拦住,双方发生争执。蒙延芳要他们把篮球放回原处,并抓住蒋高辉衣服,叫他们到连队解决。在沿原路返回途中,被告谢克锋和另外几名战士闻讯相继赶来。当行至放下篮球地方时,蒙和蒋再次发生争执,蒙延芳动手抓住蒋右肩衣服,蒋转身挣脱,手挥在蒙的鼻子上,蒙当即还手,两人打了起来。谢克锋也用拳头打了蒋的面部和肩部。当蒙发现自己的鼻子出血后,便扑向蒋高辉,用右拳打蒋的左后颈部和腹部,致蒋倒地。蒙又在蒋的臂部踢了一脚。蒋没有动弹。后经场站卫生队抢救,证实蒋高辉已经死亡。
根据以上事实,空军军事法院审判庭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蒙延芳、谢克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蒙为篮球之事与被害人蒋高辉发生争执,纠缠不休,进而动手打人,将蒋高辉伤害致死,情节恶劣,系该案主犯,应予严惩。谢克锋参与打人致伤蒋高辉,系该案从犯,应予惩处。法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53条第一款、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告蒙延芳、谢克锋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关于战士简修兵参与殴打学生的问题,公诉人在法庭上作了说明。公诉人说,在蒋高辉被蒙延芳打倒在地以后,简修兵曾在蒋右侧腰部踹了一脚,但经侦查核实和法医鉴定,简修兵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最近,空军保卫部门已研究决定,将简修兵送广州军区空军看守所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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