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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保密法草案 制定两个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可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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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保密法草案
制定两个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可行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的委员今天继续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草案)》。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两个法律很有必要,草案基本可行。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法律,将有利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程思远委员说,合作经营企业是对外开放的产物,几年来发展较快,及早制定这个法律,实为时势所必需。现在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为什么外资愿意投入合作企业,而不大愿意投入合资企业,为什么在合作企业中服务性行业超过生产性企业。他建议在这部法律草案通过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把草案修改得更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冠五提出,同外国企业合作大有可为,既可提高技术水平,又能锻炼职工队伍,可以减少进口,增加出口。但现在对合作企业的批准过程很慢,成立很难。他建议合作经营企业法在放权方面能有所规定。
裘维蕃委员说,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经营企业是个新事物,还须摸索经验。现在外商有些顾虑,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解决了外商担心的几个重大问题,双方都有法可依,是互利的。但草案对外商在投资物质及技术的担保方面,还强调得不够。
苏步青委员认为,制定合作经营企业法很有必要,要吸收经济特区的经验。合作企业的产品不能搞成大部分内销,这不是我们对外开放的目的。
蚁美厚委员说,对合作企业还需进一步鼓励、优惠,鼓励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投资办合作企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黄玉昆委员建议把草案送到4900多家合作企业职工中征求意见。
在审议保密法草案时,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保密法十分重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对加快改革、发展生产力有积极意义。
林月琴委员说,保密法通过颁布后应广为宣传、教育。建国初期我们就建立了保密制度,但“文革”中遭到了破坏,现在保密工作中漏洞较多,另一方面又有一些不该保密的却又保密了。例如有些历史档案资料,想查一下写点东西都很困难。
陶大镛委员说,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保密的界限,该保密的一定要严格保密,不该保密的就不必保密,这才有利于改革,有利于发展生产力。过去,有些消息往往是“出口转内销”,这就有一个泄密的问题,同时,对外保密应该比对内更加严格。
陈惠波委员认为,草案对科学研究、科技发明方面的保密规定太严,不利于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科技交流。许多发明发现应及时公开并运用于生产实际,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因为科学是没有国界的。
黄玉昆委员说,有了法之后就需要大家共同遵守,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密工作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来说责任更为重大,领导干部在保密方面应起模范带头作用。他建议在条文中增加对领导干部的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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