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6阅读
  • 0回复

问题的另一面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政法论坛

问题的另一面
冯媛
吉林省公主岭市妇幼保健院妇科副主任滕某,在婚检工作中指受检未婚女青年张某为“已婚未产型”,致使张某婚事告吹,精神受重创,痛不欲生(见本报1987年12月30日第四版法制园地专栏)。
对滕某的所作所为,有关单位免去她妇科副主任的职务,停发了奖金。《法制园地》中吉平写的文章对滕某的行为也仅仅称之为“不讲职业道德”。这只讲了问题的一面,却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
我国宪法第38条赫然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刑法第145条也明文规定,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任何侮辱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生活准则的违反,而且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从报道看,滕某的行为不仅超出了一般的道德规范,而且也触犯了刑律,因而,滕某还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要彻底改变那种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的做法。报纸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更应该正确地反映群众的意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