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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有无标准限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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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致富有无标准限度?
问:我家有6个劳动力,其中5人是木瓦工。近几年来,天气暖和时,我们去东北务工,天冷时在家乡制作家具出售。我们依靠自己的双手,勤劳守法,走上了富裕之路。
1987年9月19日,我县某些领导人,以我家致富超过了标准为名,没收了我们建的面积为160平方米的商业楼一座。
我家现有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近20万元,这是否超过了致富收入的标准?国家是否制定了这类标准?
河北肃宁县 崔文质
答:让部分农民通过辛勤劳动先富裕起来,是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之一。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分配方式,为农民致富提供了劳动条件和发展机会。
由于劳动者之间和地区之间所处的具体条件不同,出现先富后富和富裕程度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又承认发展的差别,才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先富裕起来是一个动态概念,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国家没必要,也不可能制定一个统一的致富收入的标准。在实现共同富裕、避免两级分化的问题上,国家掌握着调节收入的手段,并已有了实际措施:1980年9月10日、1986年1月7日、1986年9月25日,分别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一些规定。农民个人除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交纳各种税费以外的收入,都归个人所有。农民以诚实的劳动、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为合法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如果你们建的商业楼没有违反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硬性没收是没有道理的,也是非法的。你可以请求上级领导机关干预,促其撤销违反政策和法律的“政令”;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投诉,请求法律帮助,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农牧渔业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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