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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上诉 洛阳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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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企业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上诉
洛阳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本报讯 《法制日报》记者张宗厚、张惠君报道:今年1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终审判决的一起劳动仲裁案表明,我国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正在形成有效的制约,法律正在有力地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洛阳市法院受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以洛阳美术陶瓷公司和该公司职工张大娥为双方诉讼当事人。1984年以来,张大娥利用业务员之便,转手倒卖公司生产的瓷砖从中牟利。美陶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于1986年春天分别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会,作出了开除张大娥的决定。张大娥不服开除决定,向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87年5月28日,仲裁委员会发出劳动争议仲裁书,认定张大娥利用业务员工作之便为外单位推销商品从中牟利,违犯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但美陶公司将张大娥开除公职,处理偏重,应安排张大娥的工作。张大娥所得额外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美陶公司不服仲裁,于1987年6月5日向其所在的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庭经过调查,双方律师辩护,依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作出一审判决,维护美陶公司职代会开除张大娥的决定。
张大娥不服一审判决,于1987年11月10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1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张大娥上诉。
洛阳市中级法院负责人对记者说:“我国法律既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为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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