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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严惩不足以儆效尤——人大常委会审议两个补充规定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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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不依法严惩不足以儆效尤
——人大常委会审议两个补充规定侧记
本报记者 吴学林
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次会上,审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和惩治走私罪两个补充规定时,洪丝丝委员说:“对走私、贪污、贿赂罪就要严惩。”张秀龙在谈到国外有文章讽刺我们对贪污、走私罪处理不力时说:“处理应从严,不严刹不住。”苏步青说:“不严惩就不足以警后。”
比知道的要严重得多
这几年,全国各地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中,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严厉制裁了一批犯罪分子。但是,在一些地区,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还是相当的猖獗。曾涛委员说:“实际上全国贪污、走私的情况,比我们所知道的要严重得多。”
从会上接触到的材料看,湖北武汉市去年头5个月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60起,其中大案要案51起。浙江省去年上半年共查获走私贩私案件2061起,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87起,比去年同期增加97.7%。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年许多不法分子走私贩私活动,手法更加隐蔽、狡诈。他们通过海、陆、空、邮等各种渠道走私贩私,并不断变换偷运路线。有的已形成地下网络,购、运、销联成一片,设立地下中转站,分散收购,集中偷运。有的还伪造印章、证件。去年浙江发现从广东转手倒卖的进口日产汽车21辆,当事人所持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商检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明”等,全都是伪造的。
许多委员指出,为了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制定两个补充规定实在是很有必要的。
尤应查处单位犯罪
许多委员指出,这几年,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上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而且往往金额巨大、危害严重。现在,机关、单位走私的情况,也比个人走私严重得多。
新疆台联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汉年有限公司相勾结,以“捐赠”名义进口倒卖汽车。“台联公司”持假赠书向自治区政府写了要求接受50辆赠车的报告,获得批准后,他们以每辆5万元的价格同汉年公司达成协议。在汽车进口之前,“台联公司”就先后收取了新疆电子工程公司、药材公司等单位66万元的购车预付款。“台联公司”还以同样手法,用人民币25万元购买日产面包车5辆。几年中,“台联公司”以“捐赠”名义共走私汽车55辆,价值250多万元。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5年的时间里,通过海运、空运、邮寄和私带等手段,先后私运玉器、瓷器、铜器等物品出口,共89批,5.2万种,成交金额达103.7万余元。
广东省农机进出口公司,将国家限制出口的精锡伪装成渔网坠、机床轴瓦等走私出口,金额近100万元。
宋劭文委员说,据我所知,单位走私比私人走私严重得多,补充规定对单位走私的处罚比对私人走私的处罚要轻,这是庇护单位走私。这样的立法精神是不对的。周谷城、杨立功、颜金生等委员提出,机关、团体走私有便利条件,对直接责任者应加重处罚。
对两个补充规定草案又作修改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和走私罪两个补充规定(草案),经过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审议,并征求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在这次会议上,委员们在肯定两个补充规定(草案)修改稿基本可行的同时,又提出一些很好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又对两个补充规定(草案)作了修改。这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民主精神。
过去,对单位走私,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实际工作中很少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明确规定,单位走私,数额较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批准走私的单位领导人在内。
根据委员的意见,对单位走私加重了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同时,单位走私其他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或者共同分取的,草案修改稿规定,按照对个人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委员们在审议两个补充规定草案时认为,严惩走私罪和贪污罪贿赂罪,是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反对经济犯罪的有力武器,建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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