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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防止拆船污染管理条例 饮用水源地盐场等严禁设拆船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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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31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颁布防止拆船污染管理条例
饮用水源地盐场等严禁设拆船厂
本报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张述圣报道:国务院近日颁布《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岸边和水上从事拆船活动的单位(个人)重视环境保护。
这个《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严禁设置拆船厂。
《条例》要求各地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拆船厂。拆船单位应当健全环保规章制度,配备防污装置,在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之后,才能从事拆船活动。对造成污染损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条例》制定了若干处罚规定。
从1983年以来,我国拆船业迅速发展。为了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拆船业健康发展,《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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