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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 国务院通知废止部分涉外法规 首批废止十七件,原因是已有相应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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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3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为加快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
国务院通知废止部分涉外法规
首批废止十七件,原因是已有相应法规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国务院最近废止了部分涉外法规。
国务院最近发出的一项通知说,为了加快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我国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涉外法规的部署和要求,对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现行涉外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以下简称法规)进行了清理。清理出来的第一批应予废止的法规17件,经国务院清理涉外法规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
第一批被废止的涉外法规为:
1965年11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197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
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1979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
1980年6月3日国务院批转的《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1年6月3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进出口委《关于当前对外经济贸易如何为国
民经济调整服务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1月3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进出口委、国家经委《关于建立中国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珍珠产销协调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的《关于停止进口手表、加强微型电子计算机和录音录像设备进口管理请示的通知》;
1984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的通知;
1984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
1984年9月15日国务院批转的经贸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9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规定》;
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经贸部《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出口管理报告》的通知;
1987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复函。
上述法规被废止的原因都是由于已被其他相应法规所替代。同时,1982年1月7日国务院批转的外贸部《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的请示》的通知,由于与国务院其他法规相抵触而被废止。
国务院同时第一批清理出自行失效的涉外法规11件。
这些法规是因只适应当时情况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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