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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新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 惩处经济犯罪案件保护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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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18
第1版(要闻)
专栏:

  任建新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
  惩处经济犯罪案件保护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7月18日讯 记者张志业、晓渡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今天在此间指出:改革的深化必然引起社会各方面利益更为深刻的调整,解决这些重大问题难度大,涉及面广,矛盾多,会出现一些不安定因素。法院不仅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而且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节经济关系,更直接地为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
全国第14次法院工作会议今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据任建新在向会议作的报告介绍,当前社会治安状况总的说是基本稳定的。但是,刑事案件不是“稳中有降”,而是“稳中有升”,特别是重大案件上升幅度很大。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法院受理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抢劫、重大盗窃、流氓等犯罪案件上升了36.4%。
据悉,以图财为目的的暴力犯罪案件显著增加引起人们关注。任建新说,面对当前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各级法院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惯犯、累犯、教唆犯、流窜犯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记者得知,全国法院今年上半年经济犯罪案件收案比去年同期虽然有所下降,但大案要案上升。其中,一些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职权谋私利,内外勾结,贪污、受贿金额巨大;一些干部严重玩忽职守、渎职犯罪,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一些“官商”走私、倒卖紧俏物资非法牟取暴利。这些腐败现象严重危害了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任建新认为,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也要看到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一方面经济发展欣欣向荣,一方面出现了许多混乱现象。法院要注意区分经济犯罪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界限,尤其要严格分清缺少经验、工作失误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界限,不正之风与贪污、受贿的界限,科技人员搞业余兼职、实行有偿服务与受贿的界限,经济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最高法院这位院长对青少年犯罪表示关注。他说,近几年来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例,由过去的30%左右上升到现在的50%左右。他认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方针应着眼于教育、挽救和改造。
任建新要求大力强化经济审判工作。他认为,当前急需解决四个问题:一是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调整和扩大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三是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中国人和外国人一视同仁;四是要认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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