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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总工程师答记者问 建立污染源治理基金是一项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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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16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新闻问答

国家环保局总工程师答记者问
建立污染源治理基金是一项改革
本报讯 记者谢联辉报道:国家环保局总工程师金鉴明,最近就国务院定于9月1日实施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情况怎样?
答: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从1979年起开始征收排污费的试点工作。我国大陆除西藏自治区外,已全部实施了排污收费制度。
10年来,我国的征收排污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据统计,全国年排污费征收额已由初期的1.42亿元增长至1987年的14.28亿元,年平均递增率为22.3%。自开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至1987年底,共向15万个排污单位征收了排污费,累计收费额达65.51亿元。目前,全国已建立各级征收排污费监理机构658个,专门从事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理人员6650人。10年来,排污费用于补助防治污染的资金达35.68亿元。
问:为什么要制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答:建立污染源治理基金是环保工作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在改善环境质量、发展环境保护事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有些征收排污费的政策规定随着环境监督管理的不断强化,有待调整、修订和补充。例如,现行收费标准普遍低于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转费用,由此导致部分企业宁可缴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即所谓“花钱买排污权”。另外,在排污费使用上也存在一种不正常现象,一方面污染治理资金严重不足,一方面却有排污费被闲置或挪用。截至1987年,全国各地累计积存排污费13.8亿元,按规定可用于补助污染源治理的就有10亿元。产生资金积存原因很多,但主要的是原来规定以无偿拨款形式补助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费用一般不得高于其缴纳排污费的80%,造成资金分散,重点排污单位治理资金缺乏。建立基金制,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可以使这笔资金的使用趋于合理化,有利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有利于对基金使用的监督。
问:排污费改为有偿使用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答:不会加重企业负担,相反还可以为企业筹集污染治理资金提供方便。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以摊入产品成本,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很低,只占企业生产成本的0.1%至3‰,大大低于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而造成资源的消耗、损失和破坏。这次国务院发布的暂行办法,又给排污单位使用这笔治理污染源基金很多优惠,不仅贷款利率从低,而且规定企业按质、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可豁免一定数额的本金,为保证企业还款能力,还开辟了四条新的还款渠道。这样,有利于增加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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