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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投资管理体制 抑制基建规模膨胀 我将强化投资主体自我约束 投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严禁领导人自行决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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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16
第1版(要闻)
专栏:

改革投资管理体制 抑制基建规模膨胀
我将强化投资主体自我约束
投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严禁领导人自行决策
据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吴士深)记者从国家计委获悉,为抑制基建规模膨胀,我国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重要目标之一是,强化投资主体自我约束机制,改善宏观调控体系,并使整个投资活动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
据介绍,经国务院批准的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确定,“七五”后3年,建设项目领导体制实行董事会制或管理委员会制。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直至投产以后的生产经营,均由董事会或管委会负责,并实行包干责任制,承担投资风险。项目包干必须包投资、包工期、包新增生产能力、包产量、包效益,一次包死。同时,经营性投资实行有偿使用,中央投资的都要按投资比例分得产品,交国家分配。
为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国家将实行年度投资规模和在建总规模的双重控制。除了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之外,要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对剩余工作量经过审核后,实行投资包干;资金、物资和投产后燃料、动力和原材料等供应不落实的,坚决停建缓建。列入“七五”计划的新开工大中型项目,不能按合理工期安排投资的,后3年一律不开工建设。在财政、外汇实行中央、地方“分灶”以后,电力、煤炭、原材料(包括轻纺工业原料)等,也要实行“分灶”供应,以加强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抑制加工工业的盲目发展。对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技术改造中用自有资金安排的非更新改造工程和城镇集体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建筑工程,必须按国家规定购买重点企业债券,以加强国家重点建设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同时,建立严格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切实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重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都要经过有关咨询公司认真论证后再行决策。严格禁止各部门、各地区和各级领导人在项目不经过论证,资金和物资不落实的情况下自行决策。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酝酿起草投资法,对投资审批程序、投资主体的责任等作出法律规定。这是实现投资决策过程民主化、科学化、法律化,健全建设各个环节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据国家统计局告知,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坚决压缩基建规模,但8月份全国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仍然继续增多,全民所有制单位完成基建投资比去年同期增长19.8%。1至8月份全国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多达14117个,平均一天就破土开工58个。这些新开项目八成左右是地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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