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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农场收到法院改判书该不该放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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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1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劳改农场收到法院改判书该不该放人?
编辑同志:
我单位职工的弟弟张某,1983年11月被司法部门作为“流氓团伙从犯”判了5年有期徒刑,送农场劳改。后经过重新审理,法院于今年5月将张某原有期徒刑改判为免于刑事处分。
张某的母亲接到法院改判通知书后去农场接儿子,但农场的有关人员认为,光凭改判通知书不能放人,必须由法院去人或发公函,经他们批准,张某才能走。对此,张的母亲在农场等了一个星期也未能将儿子接走。请问:农场收到法院改判书后该不该释放张某呢?
江苏南通港务局 王刚
王刚同志:
某农场只是收到人民法院改判张某免予刑事处分的再审判决书,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是不能释放张某的。因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只是决定人犯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判决书一经生效,就有一个执行判决内容、由谁执行、以什么方式执行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过程。如: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在通知监狱或看守所依法执行时,必须填写刑事案件执行通知并附送刑事案件执行通知回执。监狱或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后,应将通知回执填好交回人民法院附卷,证明通知已接到并依法执行,刑事案件执行通知向犯人宣布后即留监狱或看守所存卷并附入该犯人的档案材料内。执行通知是执行单位与判决书发生关系的中间媒介。人民法院只有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才能按执行通知的要求执行判决内容。所以,农场仅收到人民法院的免予张某刑事处分的再审判决书不放人是对的。
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毕竟是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其判决内容就应立即付诸实现。如果因司法部门的工作疏忽,手续程序不完备,使张迟迟不能脱离羁押场所,这有损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此,执法部门应主动弄明原委,使判决内容及时得以执行,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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