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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晚报一起诉讼被驳回 北京市高法规定对名誉权案件不能盲目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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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18
第3版(政文)
专栏:

对北京晚报一起诉讼被驳回
北京市高法规定对名誉权案件不能盲目立案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记者徐小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今天依法对原告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厂诉被告《北京晚报》社侵害原告法人名誉权一案公开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月26日《北京晚报》在第一版刊登了题为《飞蝇聚车间,杂物堆墙角,信远斋饮料厂昨被罚款》的报道,批评这个厂卫生质量差,灌装车间苍蝇多等,由此被市卫生防疫站食品监督人员处以1700元罚款。
以生产酸梅汤而闻名京城的老字号信远斋饮料厂法人代表常建秋以这是一篇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并因此使饮料厂的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经济遭到损失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告《北京晚报》社侵害饮料厂法人名誉权,要求《北京晚报》社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饮料厂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5万元。
在今天历时6个小时的法庭审理中,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各自陈述了自己的理由。法庭合议庭在调查了解案情和听取了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经评议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厂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当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被告《北京晚报》社的新闻报道有客观事实依据,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犯,法庭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另外据悉,在新近召开的北京市法院工作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名誉权等审判工作制定了新的措施,规定今后对名誉权案件不能盲目立案,其中,对于报纸、杂志登载的消息、文章,当事人起诉侵害其名誉权的,要区分正当的舆论批评与侵犯名誉权的界线。立案前,应由原告举证,经审查确有证据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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