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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痛苦与死的安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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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18
第7版(国际)
专栏:国际副刊

生的痛苦与死的安乐
张祝基
在法国北方亚眠市一家医院的救生室里,24岁的帕斯卡·洛埃特已昏睡了13个月。一年多以前,他在一次车祸中脑部受了重伤,从此一直不省人事,虽经多方抢救,却从未神智复苏。但帕斯卡的爱妻埃德维日却认定帕斯卡一定能活过来。她每次到医院探视,都要伏在丈夫身边说些悄悄话,她觉得丈夫总是悉心聆听。有一次,护士把常来医院看望儿子的让保—罗叫到一边,告诉他帕斯卡的脑电图已经变成一条平线,说明帕斯卡大脑已经临床死亡,目前全靠机器维持生命。让—保罗彻底绝望了,他宁愿儿子死去也不愿看儿子这样痛苦地延活。但在帕斯卡死后,她妻子埃德维日却向法院起诉,控告医生犯了谋杀罪。
在西方,虽然法律规定医生绝对不可用药物中止病人的生命,否则就是犯罪行为。但是在美、法、西德和荷兰等国,越来越多的医生同意并实施安乐死。实施安乐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却少有实例报道。
当代医学的进步给病人带来了福音,例如人工器官移植术可以救活在一二十年前医生徒唤奈何的病人。但是这也带来另一方面的问题,一些致命的急症被不死不活的慢性病代替,甚至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可以维持“植物人”苟活多年,亲属探视时必须隔在无菌玻璃罩以外。这给病人及亲属造成极大痛苦。于是倡导安乐死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呼吁,既然每个人都有免受疾病折磨的权利,因而也就有要求自己无痛苦即安乐地死去的权利。
1936年,美国出现了“自愿安乐死协会”,这个协会向参议院提出了一份要求在严格规定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的议案。近些年来,西方赞成安乐死的人日益增多。民意测验表明,72%的美国人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法国有76%的人希望修改安乐死为非法的法令;在荷兰,支持安乐死的组织已有2.4万名会员,约有10万人立下遗嘱,要求在其生命垂危时,不用医疗技术延长其生命。此外,这种组织还遍及丹麦、瑞典、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
目前,在西方实施安乐死是以无视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由于那些因实施安乐死而被诉诸法律的医生均未受到深究,所以安乐死的发展范围越来越大。如何在法律上对安乐死作出新的规定,将日益成为这些国家立法上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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