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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知 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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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8-01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国务院发出通知
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
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 国务院近日发出了《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就各地政府行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近两年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在合理、节约用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各地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上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不利于土地管理。
《通知》规定,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通知》还规定,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地指标,要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一次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扩大批准权限。《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要加强领导,加强管理。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按《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与规定不符的,必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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