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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举”探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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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23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民不举”探源
惩治腐败,既要“官究”也需“民举”。然而,最近我在一些基层政府部门调查廉政建设时,发现不少人对有关领导人存在的严重经济问题和其他违法乱纪问题,往往知情不举。这主要由以下几种心态造成的:
怕打击报复。凡举报领导之人,稍有不慎,就会遭到明整暗算。某单位一干部向监察部门举报了单位领导人的违纪问题,厄运接踵而至:奖金被扣,工作被调,福利没份。四处申诉,毫无用处,有关部门只是表示同情,却爱莫能助。他投诉无门,不禁为自己当初的举动懊悔不已。闻之令人心寒。此类事例,不胜枚举。
告也没用。有些干部虽然干了违法乱纪的事,但要告倒他们绝非易事。有些群众由此觉得告也没用,甚至说:“查官倒,查官倒,官倒未倒我先倒。”既然如此,何苦“打不着狐狸,反惹一身骚”呢?
跟着沾光。有的人认为,举报领导人自己不能得到任何好处,睁只眼闭只眼反而可以跟着得些实惠。一家化工厂的一位科长直言相告:“厂长捞了大头,我们跟着他可以得小头,群众也能混点零头。告倒了厂长,便把自己那份好处也告没了。”
关我甚事。反正他捞的是“阿公”(对公家财产的戏称),与我无关。
怕处境孤立。不廉洁的干部一般都有几个支持者,他们之间利益相连。举报人触犯了其中的一个,往往会惹怒其他人。更难堪的是,当你遭打击受孤立时,有的人还不时给你几句“活该”、“自讨苦吃”、“自作自受”之类的风凉话。
消除上述种种“民不举”心态,需要增强人们的“三感”。
一是责任感。要使人们都意识到,举报违法乱纪的人和事,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
二是安全感。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制度。
三是信任感。国家应保证反腐败机构卓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权威,使群众切身感受到举报对反腐败的重大作用,增强他们的信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孙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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