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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涧青报告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草案审议结果 加强居委会建设有重要意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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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26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林涧青报告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草案审议结果
加强居委会建设有重要意义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涧青在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实行基层直接民主,依靠城市基层群众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形势下,对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林涧青说,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根据有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他说,有些委员提出,居民委员会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非常重要,应当在法中予以强调。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林涧青说,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许多地方和有些委员提出,召集几百户居民开会很难办到,最好规定得灵活些。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选举产生”。同时,对草案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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