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1阅读
  • 0回复

忠实遵循宪法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集会游行示威法侧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01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忠实遵循宪法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集会游行示威法侧记
晓渡 阎军
在七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委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103票的压倒多数通过,并付诸实施。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早在10年前,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时,我国立法机构就提出制定一个集会游行示威法: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需要有法律保障;而在一个有11亿人口的大国,对行使这项权利又必须有个统一规范和可以遵循的法律。于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此作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并召开若干次专家座谈会。这项法律起草后,几次易稿,先后交付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九次会议讨论。今年7月,又向全国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征求全国公民的修改意见。在这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曾邀请上海、天津、南京、武汉、成都、长沙、合肥、西安、兰州、太原十城市的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执法部门的负责人举行专门座谈,还邀请一些大专院校的负责干部、法律专家学者,以及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负责同志征求意见。与此同时,许多群众也以书面来信等形式,向立法部门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因此,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是一个经过多次讨论、修改的文本。委员们普遍认为:这个文本合法、合情、合理,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使保障和限制相辅相成,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民主与法制是一对“孪生姐妹”,而保障与限制又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人大常委会第九、十次会议上,委员们对集会游行示威法谈论最多的,正是保障与限制的关系,而来自基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主要也在这方面。因此,这次修改稿的第一条,就由原公布草案的“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改为“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曾就此说到,这个法律核心的问题是保障和限制的关系问题。许多人都提到,对集会、游行、示威应该有个正确的看法,要正确认识现代化和民主的关系。游行示威问题处理得好,可以起到监督政府、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促进政府改进工作的作用,也有利于国家的安定团结。有的委员指出,当人民群众普遍认识这项法律对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有重要意义时,就能够从内心接受,并积极推进这个法的贯彻实施。
委员们注意到,这次提交审议的修改稿,十分重视群众的意见。原草案中22个“不得”二字,减少到12个。这正是许多讨论意见所提出的。同时,强化了法律责任一项,使得原草案比较笼统、难以执行的条款更加具体化,而按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适用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且单独补充了一条,即“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委员们提到有了法律依据以后认真执行的问题。王汉斌副委员长曾说,制定法律就要考虑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合法的集会游行应当允许,不合法的就坚决不允许。宋一平委员说,不能只允许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集会游行,而公民自己组织的集会游行就一概禁止。这个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限制某些消极的作用,限制也是为了保障。这个法的正确执行,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