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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滞留汇款造成了经济损失是否该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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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01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农行滞留汇款造成了经济损失是否该赔偿?
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常乐镇农业服务部穆仁昌于1989年1月24日将现金1万元,委托该镇农业银行电汇给我购买种籽。汇入行是: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工商银行。但是,这笔汇款于2月20日才汇到,竟迟了28天,使我们经济上受到了很大损失。后经查实,汇款久久未到,是由于合浦县农业银行“滞留”了汇款。
请问:因为农业银行滞留汇款给我们造成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江西南昌市湾里二中 叶贞祜
答: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多项资金清算的中介。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要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将汇款人的款项支付给收款人。这是银行办理结算的重要任务和职责。
叶贞祜同志来信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常乐镇农业银行于1989年1月24日将一笔1万元的电汇款滞留20多天,影响了收款人的用款,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情况属实,为了补偿收款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银行按照规定负责经济赔偿。
从今年4月1日起实行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电汇被延压的性质,银行应按汇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三向收款人计付赔偿金,但这笔电汇款的延压是发生在新银行结算办法实行之前,因此,银行应按原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负责赔偿,即:收款人在银行有贷款户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无贷款户的,按存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如收款人为个人的,可按活期储蓄利率计付赔偿金。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 梁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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