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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家今后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证登记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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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1-02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发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家今后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证登记制度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89年10月24日签署了第44号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今后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证登记制度。凡属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启用。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登记。
在放射防护管理上,《条例》规定,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条例》还就放射事故管理、放射防护监督、以及违反这个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等均做了具体的规定。《条例》明示,由于违反本条例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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