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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域的经济案件执行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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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1-1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跨地域的经济案件执行难
近3年来,我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判决各类经济案件2063件。其中,调解、判决跨地域的案件400件,执行受阻的280件。跨地域的经济案件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梗。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置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于不顾,竭力袒护本地利益。这类情况占总数的50%,其表现形式主要是:
借故拖延。如1988年6月,我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龙山购销经理部起诉湖北监利县一家交易所货款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方应付原告方2.3万元。我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派人到监利县强制执行时,当地有关部门不配合,打发了事。当我市人民法院委托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执行手续时,当地有关部门拖着不办。
顶着不办。经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湖南株洲市轻化建材公司起诉湖南益阳县一家公司货款纠纷一案,被告方应付原告方4.5万元。当我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益阳县有关银行冻结益阳县这家公司存入银行的4万元资金时,益阳县有关银行会计股一位副股长竟将我市人民法院冻结益阳县这家公司资金的通知书往抽屉里一放了事,将本该冻结的资金还了贷款,法律文书成了一纸空文。
分庭抗礼。有的部门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公然与外地办案人员分庭抗礼,各自为政。我市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到我省汉寿县执行一起经济案件时,汉寿县有关部门却与被告密谋策划,让被告把赃物销往外地,并将被告的9万元非法所得转到有关部门的银行账户上进行保护,致使这一案件难以查处。
二是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因这个原因造成执行案件难的情况约占总数的20%。其表现形式主要是:
以权代法。有些党政领导为维护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公然漠视法律。如沅江市三眼塘肉食站起诉一家乡办企业拖欠货款5.5万元。经判决,被告方应偿还本息60200元。1989年11月,我市人民法院派人与被告方协商执行时,被告方所在地的区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唆使当地村民60多人围攻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被迫中止。
公然抗法。我市千山红农场一分场二队起诉益阳地区南县沙港市乡农学村村民侵占千山红农场土地。我市千山红法庭立案后,两次向被告人发出传票,被告人拒绝到庭。千山红法庭派人到农学村传唤被告时,在场的几十个村民围攻、殴打办案人员,造成两名办案人员重伤。
徇情枉法。某些党政干部为了私利,不惜拿原则做交易,徇情枉法。
三是三角债务干扰办案。这类情况约占总数的30%。
跨地域经济案件调解、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应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建议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人们经济交往中的法律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制止以权代法,徇私枉法,公然抗法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湖南沅江市委办公室 李文波 冯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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