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阅读
  • 0回复

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 未标许可证号电视剧不得播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2-19
第4版(要闻)
专栏:

  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
未标许可证号电视剧不得播出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十八日电 记者从今天在京召开的电视剧制作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凡未标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的电视剧一律不得在各级电视台播出。
据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管理处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电视剧生产在数量上仍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各摄制单位制作的电视剧仅有一半左右得以播出。一批粗制滥造、质量很差的作品引起了广大观众的不满。自今年实行电视剧许可证制度以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善。全国共发放长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近一百一十个,而在此之前,全国电视剧生产单位超过二百五十家。在发放许可证中,有关部门认真审查电视剧制作单位设备、人员素质、管理等条件,以便集中人力物力,提高电视剧质量,杜绝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草台班子”制造低劣精神产品。
座谈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管理处、中央电视台影视部联合举办。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