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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 我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发布实施 标志着军事机关立法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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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17
第1版(要闻)
专栏:

  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
我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发布实施
标志着军事机关立法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4月15日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个关于立法程序的军事法规,它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军事机关立法活动从此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是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一大进展。
这个《条例》共7章4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限,军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以及制定法规应遵循的原则等。《条例》第二、三、四、五章对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送审与审定、发布4个阶段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作了规定。第六章是对法规发布后的修改和废止程序的规定。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该条例的解释权、有关授权事项及施行时间等。
这个《条例》适用于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和军区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活动。
《条例》根据宪法关于国家立法体制和国防、武装力量领导体制的规定,明确了我国军事机关的立法体制,划分了其立法权限。《条例》规定,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规章由军委各总部以及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调整对象属于国防建设领域,涉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分别由中央军委会同国务院,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条例》对军事法规、规章的名称作了区分和规范,规定军事法规的名称为条令、条例、概则、规定、规则、办法;军事规章的名称为概则、规定、规则、办法、训练大纲、教令、教范、细则、标准等。
《条例》还明确了军事领导机关和首长在军事立法中的职责。规定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主席发布,或者经中央军委批准,由军委主管总部、国防科工委、军兵种的最高首长发布。军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联合发布,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委主管总部、国防科工委的最高首长联合发布。军事行政规章,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也可以由国防部长发布。军事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各军区最高首长发布。法规通常以发布令的形式公开发布。涉及军事秘密不宜对外公开的,以文件形式发布。
这个《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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