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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变相出租转让城市国有土地管理 延吉市收取土地使用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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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9-01
第2版(经济)
专栏:

  加强对变相出租转让城市国有土地管理
延吉市收取土地使用费
本报讯 延吉市土地管理局通过对出租转让地上附着物者试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为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了新经验。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实际上,有相当多的城市土地不仅被单位和个人无偿无限期使用,还被使用者以出租地上附着物的形式,变相出租转让,收取高额租金。
为完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延吉市土地局于1987年开始,对市内国有土地使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了国有土地变相出租转让的比例和租金状况,并根据地域条件进行评定等级,然后对全市出租转让地上附着物的141个单位,4310户个人,共7.4万多平方米,从1988年开始,按每平方米每年1元的标准收取使用费。这项措施使延吉市结束了土地使用上的“大锅饭”局面,强化了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国有、有偿使用的观念,也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等业务建设提供了经费,节约了国家财政开支。
今年上半年,延吉市土地局总结了试行一年多的经验,在全面复查后,将城市国有土地评定为三级八等,调整了收费标准,健全了管理机制;并确定将收入的大部分上交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建设。(傅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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