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阅读
  • 0回复

法律:清欠的武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31
第2版(经济)
专栏:治本清源 严格纪律 积极清欠

  法律:清欠的武器
本报记者 张锦力
不久前,成都市法院审理的一桩经济官司,引起许多被“三角债”困扰厂家的震动。1989年初,辽宁省供销社服务大楼从成都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所属劳动服务公司购进102万元名酒,货到后发现系假酒,经交涉卖方答应退货退款。但货退后,货款却经近1年多讨要也未偿还。无奈,1990年夏,辽宁供销社服务大楼聘请律师代理在成都起诉。经过诉讼,终于迫使被告按判决于今年6月如数退款并赔偿损失费。对此,该服务大楼的经理感慨地说:“看来,还是法律手段有权威。”
据北京、上海、辽宁等20个省市调查,在最近1年多时间里,通过律师代理共为当事人追讨债款67.9亿元。事实证明,依靠法律是追缴“三角债”的有效手段。
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济合同法》第48条也规定:发生经济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企业在开展清欠过程中,不仅要利用行政、经济手段,也要注意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些企业领导过于看重人情关系,生怕伤了对方的和气,要债时笑脸相陪,好话说尽,就是对方赖帐不还,也不敢诉诸法庭加以解决,使欠债一方反而感到“欠债有理、欠债有利。”
一些企业目前讨债效果不佳,与讨债人员的素质较差也有很大关系。应该看到,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他们了解法律,有参与调解、诉讼、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的专长,这是其他职业人员所欠缺的。所以,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即使不通过起诉解决,聘请律师作为中介,在债务人、债权人之间进行调解协商,比起企业自己派人追款,有时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辽宁省两年间,律师以非诉讼调解清理“三角债”3277起,其中2443起获得成功,共收回债款14466万元。
企业聘请律师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依法经营,签订经济合同时,让律师先调查好对方的资信状况,完善担保方法,严把合同关,还可以防止再出现新的“三角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