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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 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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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0-05
第1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
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鉴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蒙古人民共和国间密切的经济及文化合作完全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并在进一步发展及巩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上亦具有重大意义,兹决定订立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国总理尤睦佳·泽登巴尔。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经济、文化、教育方面,建立、发展及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蒙古人民共和国间的合作。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并为实现本协定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蒙古人民共和国有关经济、贸易及文化教育部门之间将分别缔结具体协定。
第三条 本协定应尽速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为十年。批准书在乌兰巴托互换。
本协定如在期满前一年未经缔约任何一方通知废止时,则将自动延长十年。
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及蒙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全权代表 泽登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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