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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学习《彭真文选》的体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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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21
第5版(理论)
专栏:

  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学习《彭真文选》的体会
郑天翔 刘复之 王汉斌
《彭真文选》是我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又一部珍贵文献。彭真同志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他的著作涉及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有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占有相当分量。文选收入的这方面的论著,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不仅对解决当时的实际问题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指导今后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大意义。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的历史性
  的根本任务
为什么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彭真同志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了深刻分析。他说,几十年来,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闹革命、求解放、建设新社会,“经历过从进行革命战争推翻三座大山到建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渡”。革命战争时期,我们没有全国性的政权。就全国讲,法是国民党的或外来侵略者的。“那时候对反动统治阶级就是要‘无法无天’,在人民内部主要讲政策。这是一个历史阶段。”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个思想是很深刻的。在认识上和实践上实现这个历史性的过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际上就是在人民掌握政权以后,按照人民的共同意志制定法律,并且用法律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正如彭真同志多次讲过的,这是使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是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的历史任务,关系子孙后代,是党和国家的百年大计、千年大计。
这样认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和意义,我们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才取得的。1953年,彭真同志就提出:“现在,彻底消灭三大敌人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大体上结束了。今后必须加强正规的革命法制建设,以保障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1954年,他进一步明确提出,在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已经开始、宪法已经颁布的情况下,“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当时,我们党对这个问题是重视的。1956年,党的八大明确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可惜,这个正确的方针未能始终一贯地坚持下去,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到了“文化大革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教训十分沉痛。在1978年冬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了历史经验,确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它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那次全会以后,77岁高龄的彭真同志重新恢复工作,以满腔的革命热情,极端负责的精神,呕心沥血,日夜操劳,为我国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彭真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总得有个组织形式。彭真同志一再指出,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人民就是通过这种制度,经过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管理国家,把国家的、民族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的。我们的政体,我们的国家制度,不是三权鼎立。早在1951年,彭真同志就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时暂由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它的职能)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长期实践证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1982年,彭真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强调,“十亿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
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另一个基本的方面是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工作、基本建设。彭真同志指出,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就缺乏一个侧面,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办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在这个问题上,彭真同志突出地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1954年,他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发言中,集中阐述了这条原则,指出:在我们的国家,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法律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1982年,他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再次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
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一面,还有全体人民对于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一面。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彭真同志指出,在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消灭以后,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国人民对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必须进行斗争;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也必须依法严惩。国家的专政职能不但不能丢掉,而且不能削弱。坚持这种专政的职能,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也是保卫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需的。
彭真同志在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问题时,从来不是从什么抽象的民主、自由、人权出发的,而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加以分析,拨开资产阶级及其御用学者在民主问题上散布的烟云迷雾,揭示事物的本质。他说过,社会主义制度好,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哪里?讲两点就够了。第一,在我们这个制度下,不论这里那里的工作还有什么缺点和失误,归根到底,人民是国家的和社会的主人。资本主义国家谁作主?资产阶级作主。尽管它也有点配角,搞了很多名堂,说到底是资产阶级作主。第二,我们的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我们这里也有人以权谋私,共产党员里也有人以权谋私,但这是不合法的,依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资本主义国家是为谁服务呢?是为资本服务,为攫取剩余价值服务。不管是自由化还是垄断化,那里人们劳动的成果归根到底是为资本服务的。现在,有人把资产阶级自由化当作新东西在那里鼓吹的,实际上并不是什么新东西,而是早就扔在历史垃圾堆里的东西。
    (三)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和稳定
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现行宪法总结了我国一百多年来的基本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以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也吸收了国外的一些有益的经验,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统一。它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们治国安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章程。
彭真同志在直接主持、具体指导现行宪法起草的全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宪法。他说,四项基本原则好比支撑我们人民共和国大厦的四个柱子,“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他在多次讲话中一再指出,四项基本原则不仅在宪法序言中明确地肯定了下来,而且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不是资产阶级领导的,也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共同领导平分天下;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不是以别的什么阶级、阶层为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不是资产阶级专政,更不是地主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四项基本原则,这一条就写了三项。宪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说明,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是我们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而且已经体现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极少数顽固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之所以那么起劲地鼓噪要修改宪法,要害就是妄图取消四项基本原则,毁掉我们立国的基石。彭真同志在1989年那场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严峻斗争中,发表了《用宪法和法律统一思想》的重要讲话,指出:现在思想比较乱,有各式各样的口号,各式各样的看法、主张,各式各样的纲领等等。思想怎么统一?我们有宪法和法律,应该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来统一思想。在我国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行动,是违宪的,也是违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统一思想,这是总纲。这一条不解决,思想不可能统一,问题无法解决。党内的问题也是发生在这里。这篇讲话指明了在当时严重动乱的形势下全国人民应当共同遵循的行动准则,对分清是非、统一思想,起了重大作用。
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又为改革确定了原则。彭真同志一再指出,宪法序言写了,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反映了国家机构改革的方针和成果,并将推动这方面的改革继续前进。宪法第十四条规定,要“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他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后还要全面、深入地进行下去。草案有关规定为这种改革确定了原则。按照这个方向前进,我们一定能够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使我国逐步地富强起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是一致的。彭真同志指出,只要我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也好,开放也好,就出不了大问题,出点问题也容易解决。反之,如果丢掉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建设就没有正确的方向、规范、轨道了,那就不知道会改到开到哪里去,乱子会多得很。所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搞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保证。针对有些人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彭真同志严肃地指出:有人说,改革就是“非马列化”、“非毛化”;“坚持马列,就是反对改革”。这种论调,不是无知、误会,就是一种挑拨。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正是为了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当前,我们国家和人民的最大利益是稳定。彭真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就指出了,“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近二三年,他又一再强调,宪法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和稳定,才有国家的稳定,才能保障国家不改变颜色。宪法已经规定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不管是谁,不论党内、党外,不论领导干部还是老百姓,都必须遵守宪法。
    (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
  法律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靠什么?彭真同志多次指出,根本的是两条:一是党的领导,一是依靠群众。
彭真同志指出,在我们的国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件事,不由党来领导,谁也领导不好。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遵从人民意志,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依法健全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二者的目的、任务是一个,都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党员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列宁说,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重视并善于运用国家的政权和法律来实现党的主张,来保障和推动党的事业即人民的事业胜利前进。彭真同志指出: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最主要的是靠党的思想政治领导的正确,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是靠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的主张经过反复和群众商量,集中群众的意见,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靠广大党员的带头和模范作用。同时,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和活动,都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党和国家要做的事,讲内容,当然是一样的。讲形式,那就不仅有党,还有国家的形式。党和人民的意见经过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通过和决定,才能成为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模范地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并且把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为群众所掌握,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就会形成伟大的力量,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就一定能够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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