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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双边协议 维护我国声誉 经贸部要求加强纺织品出口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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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01
第2版(经济)
专栏:

  履行双边协议 维护我国声誉
经贸部要求加强纺织品出口管理
本报讯 记者刘霄报道:经贸部近日发布1991年1号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管理。
目前,我国分别与欧共体、美国、加拿大、挪威、瑞典、芬兰和奥地利签定了含有配额管理条款的双边纺织品协议。根据协议规定,我国出口的纺织品,不允许绕开配额管理,通过第三国或地区向上述国家转口。
为严格履行双边协议,维护我国声誉,经贸部重申,凡是在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产品,不得贴别国产地标签,不得通过不正当的转口方式,输往设限国家;各地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纺织品的配额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各地海关应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监管,凭证验放货物,严禁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纺织品。
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罚。对属于中国原产,贴上别国或地区产地标签的纺织品,海关一律不予放行;如货物已经离港,经商进口国海关,一律作退货处理,因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自负;扣罚或停止给有关企业以及企业所在地区的配额;对情节严重又不如实报告的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将予以严处,包括没收货物,课以罚款,取消纺织品出口经营权,直至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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