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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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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4-30
第2版(要闻)
专栏:资料

  “动员戡乱时期”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1946年6月,国民党统治集团发动了反共反人民的全面内战。同年11月,又违背由中国共产党、国民党和各界民主人士代表达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在南京单独召开所谓“国民大会”,通过由国民党一手炮制、违背政协决议原则的“宪法”。1947年1月1日,“宪法”公布,定于同年12月25日生效。在这过程中,国民党军队在内战中日益遭到失败。1947年后,国民党统治集团在军事上、经济上已面临总崩溃,在政治上则更加孤立。为了挽救危局和加紧对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镇压,蒋介石于1947年6月30日提出要“全国总动员”来“戡平”中国共产党的所谓“叛乱”,并于7月18日公布了《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宣称全国进入“动员戡乱时期”。新华社当时曾为此发表题为《总动员与总崩溃》的社论,指出蒋介石“在一片瓦砾场上”宣布的总动员救不了总崩溃。
1948年3月2日,国民党召开了让蒋介石戴上“总统”桂冠的所谓“行宪国大”。为了给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披上“合法”外衣,这次会议于4月18日通过了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所谓“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有不受“宪法”限制的“紧急处分权”,即让蒋介石名正言顺地拥有为所欲为的权力。
国民党统治集团逃到台湾后,继续实行所谓“动员戡乱”体制,并依据“临时条款”,在台湾实行了长达38年的“军事戒严”,在此期间,国民党统治集团从维持它统治的需要出发,又对“临时条款”作了四次修订,使这一条款由原来的单项(即“总统”有不受“宪法”限制的“紧急处分权”)增至11项,其中包括“总统”、“副总统”可连选连任,不受“宪法”原规定只能连任一次的限制;“总统”有权设置“动员戡乱机构”等内容,并让当年在大陆“选”出的“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继续在职。这样,蒋介石、蒋经国父子就成了台湾“合法”的“终身总统”,台湾的“国民大会”、“立法院”就成了当今罕见的“万年国会”。(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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