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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综合治理超生多育的设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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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23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人口与计划生育

  对综合治理超生多育的设想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 李小平
我认为调整和选择群众能够接受的控制措施,就可能使我国人口生育率较大幅度下降。这个对策措施可以表述为运用政府力量,较大幅度地调整生育利益和系统地解决与少生少育相关的群众实际问题。
由于我国农村是生育控制的重点,因此,对策措施的着眼点应在农村。这项可称为超生多育综合治理方案的对策措施的设想如下:
凡超生一胎户,每年按当地农村(县、乡、村皆可)人均纯收入的全部或某一比例(比如80%)征收超生一胎人口税,如果超生第二胎,按超生第一胎的半数征收超生第二胎人口税,各征16年;独女户如放弃生育第二胎,每年给予500元奖励,共奖16年。其中200元用于养老金储蓄。如果独女户在25岁开始领取奖励金,那么,到60岁时,本息总共可达2.6万元以上,基本够养老之用;独子户如果不再生育,每年奖励250元,共奖16年,奖励金中200元可由自己支配;在独女户和独子户奖励中,每年拿出50元作为这类家庭的医疗保险金。如当年医疗费用总和高出200元,超出部分可按不同比例报销,按概率估计,总的保险费用不会超支;双女户如不再生育,每年奖励150元,用作养老金储蓄,共奖励16年。如果夫妇30岁时领取,平均60岁时,本息之和可达1.3万元,可基本保障生活。双女户每年可缴纳50元参加医疗保险。上述奖励可和晚育导向结合运用:对于晚育的独子女户和间隔较长的双女户,可按比例依次增加奖励金。相反,对于超生的人口税,也可按生育早晚的年限增加或减少比例;对于收入较高的阶层,如个体工商户等,上述超生人口税标准所起作用可能不大,应采取一些特殊方式,如增加执照费、营业税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以上奖励和人口税征收,从育龄夫妇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当年开始支付。
这一对策可一举多得。首先,它使养老、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事业有机地结合为一体,在减少生育的同时,使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事业相应发展。其次,可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超生,使各级政府不必再为流动人口超生和逃生、抢生问题所困扰。超生人口税延续16年,各年缴不足者以后继续征收,逃生夫妇和流动人口的生育行为就会发生根本变化。第三,这一对策可同时促进晚育。第四,这一措施的推行有助于提高人口的素质。
笔者估计,成功地实施这些措施可能在短期内将农村夫妇平均生育孩子数降到2.1左右的更替水平,这就意味着全国平均生育水平降到1.9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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