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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大检查的监督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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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01
第1版(要闻)
专栏:

发挥大检查的监督作用
本报评论员
1992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开始了。各级政府、方方面面,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协同努力,深入扎实地把这次大检查搞好。
现在,各地都在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这种形势下还有必要搞大检查吗?
国务院关于开展大检查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回答:“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仍要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大检查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在使企业及各部门逐步建立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并存的新机制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来自外部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国务院组织的大检查,已经进行了七年,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901亿元,其中576亿元已收缴国库。大检查不仅是有明显的经济效果,促进了廉政建设,而且通过这种大检查,摸索出了一套依法办事的规范化作法,其覆盖面和震慑作用较大,因此具有权威性。这种大检查,把税收、财务、审计、物价等方面的力量组织在一起,进行集中性的检查,可以避免重复、交叉审计,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所以,要一如既往地认真对待这次大检查活动。当然,大检查中哪些政策需要调整、完善,哪些方法措施要加以改进,也需检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使大检查工作不断开拓新路子,保持良好的势头。
大检查的目的,是为加快改革开放排除干扰,创造更好的环境。因此,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化公为私、截留应上交收入等方面的问题。对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应得的权益,要坚决予以支持和保护。一时看不准或有重大争议的问题,按审批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因政策规定不合理、不明确造成的问题,应多作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再予处理。检查也要与服务结合,对因财会人员素质不高或制度不健全出现的错误,在纠正后要帮助这些单位整顿,建立规章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使大检查成为深化改革的动力。
自查是搞好大检查的基础,千万不可忽视。很多单位认真对待自查工作,表现了较明显的自我约束力,但也有一些单位自查不认真,甚至有的问题隐瞒不报,这是极不应该的。被查不如自查。今年对自查有明确的要求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当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认真地进行自查。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普遍自查上多花些力气,尽量把违纪问题解决在自查之中。这不仅有助于出现问题的部门及时改正,也有利于保证大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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