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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关于苏联政府将中国长春铁路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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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1-01
第1版()
专栏:

中苏关于苏联政府将中国长春铁路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告
根据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的协定和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已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归其所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则无偿地接受了苏联政府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完全归其所有。
中国长春铁路的移交已由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苏联合委员会在哈尔滨签署的最后议定书而固定下来。
根据双方政府的协议,按照平权原则组成的、移交中国长春铁路的中苏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是在友好的相互谅解的情况下进行的。
苏联政府无偿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国长春铁路的财产中包括:从满洲里站至绥芬河站及从哈尔滨到大连及旅顺口的铁路基本干线,连同服务于该路的土地,铁路建筑物与设备,车辆——机车、货车及客车车厢,内燃发动机列车、机车及车厢的修理工厂,发电站、电话所与电报所,通讯器材与通讯线路,铁路辅助支线,公务技术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物,经济组织,附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与机关,以及在中苏共管期间内购置、恢复和新建的财产。
中苏中国长春铁路公司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与互相尊重主权的基础上的;它在恢复与进一步发展曾被日本军国主义者和国民党破坏的铁路事业方面,获得了经济上的重大成就和进展。中苏两国铁路工作人员在友好合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共同活动,对于进一步巩固建立在平等互助原则上的中苏友谊的事业是一个巨大的贡献。
在签署移交与接收铁路的最后议定书时,中国方面出席的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铁道部部长滕代远,外交部副部长伍修权,东北人民政府副主席高崇民;苏联方面出席的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亚·塞·潘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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