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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国家教委联合下发文件提出要求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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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18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组部国家教委联合下发文件提出要求
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对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待遇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意见》指出,中小学校长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相对稳定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是关系到我国中小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千百万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任务。
关于中小学校长的任免《意见》规定,要全面贯彻党的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一般经过(1)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校长任职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一定的民主程序,提出任免对象;(2)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查,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免意见;(3)按当地规定的中小学校长任免权限审批。
凡校长任免权限不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地方,校长的任免、调动须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长一般不实行任期制。
《意见》提出,中小学校长的培训要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八五”期间,要对全体中小学校长进行一遍岗位培训。以后每五年轮训一次,形成校长培训制度。今后新任命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意见》指出,要按照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全面考核校长的德、能、勤、绩。校长主管部门除做好对校长平时工作的考查外,还应在教育督导机构的协同下,结合评估学校工作,定期对校长进行考核,并逐步健全考核制度。经过考核,凡能胜任学校领导工作,并不断做出成绩的,均可连续担任校长职务;凡不能胜任和不宜担任校长职务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意见》强调,对于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有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的校长,国家教委授予“全国优秀校长”的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对因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校长,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中小学校长一般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并参加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考虑校长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成绩。为体现按劳分配,鼓励中小学校长认真做好学校管理工作,应注意提高他们的待遇。今后逐步实行校长职务津贴制度。根据学校管理的特点,中小学校长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等方面,应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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