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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很多地区的事实表明婚姻法执行情况极不平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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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2-01
第1版()
专栏:

全国很多地区的事实表明婚姻法执行情况极不平衡
【本报讯】今年“三八”妇女节前后,全国各地将根据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决议,开展一个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这是因为婚姻法在全国各地执行的情况极不平衡。少数地区执行婚姻法有成绩,很多地区根本没有贯彻执行。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自婚姻法颁布以来,一部分解放较早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河南省鲁山县,全县一百八十八个乡中,已有一百五十个乡根绝了包办买卖婚姻。夫妻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的关系。妇女已不再受歧视和虐待,在家庭中和男子有着同样的权利。在社会舆论上,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和早婚等现象已被视为非法,男女恋爱和寡妇改嫁已不再被认为“有伤风化”,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已被认为正当权利,不再受丈夫、公婆和社会舆论的干涉,青壮年男女特别是妇女群众的政治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妇女下地生产、参加革命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以及学习文化的日益增多。去年夏季,该县有百分之八十的妇女下地劳动,全县每一互助组都有妇女参加,她们已成为收割、锄地、抗旱点种和治虫中的主要力量。在抗美援朝的捐献运动中,仅妇女就捐了五亿一千万元。
但在广大的新解放区和一部分老解放区,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早婚和虐待杀害妇女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而严重。一般男女自由结婚和寡妇结婚,仍然受到父母公婆或本家的干涉和舆论的压迫。有些地区甚至还存在着“典妻”、“租妻”、“换妻”、“抢亲”、“等郎媳”、“望郎媳”等极端野蛮的现象。据河北省沧县十个村统计,从一九五一年一月到十月共有结婚的六十对,其中由父母包办的就有五十一对。山西省河津县武家堡等四个村的学龄儿童中,有百分之五十四已经由家庭包办订了婚。福建省宁德县一区三个乡统计,租妻的有一百四十九人,典妻的有一百五十九人,伙妻的有五人。在这种地区,妇女因不堪虐待而要求离婚被丈夫公婆杀害或自杀的事件不断发生。经过一九五一年底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虐杀妇女的野蛮现象虽曾一度减少,但有些地方因根本问题没有解决,一九五二年以来又继续增加。山东省文登专区一九五一年九个月中共有一百零四个妇女自杀或被杀,平均每月死十一个半;而一九五二年一至六月就死了一百一十四个,平均每月死十九个。湖南省自一九五○年六月至一九五二年六月的两年间,据三十六个县统计,自杀被杀的妇女共一千二百四十一人,而据一九五二年上半年三十九个县统计,自杀被杀的妇女即达六百零六人。福建省一九五一年底以前的一年半内,因婚姻不自由而死的男女为每月五十人,一九五二年竟增至每月八十八人。
在这些地区,有不少工作人员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封建残余思想,对婚姻法有着各种错误的和片面的了解,如所谓“实行婚姻法就会天下大乱,乱搞男女关系,妨碍社会治安”,“准许女人离婚就要弄得贫雇农没有老婆”等等。在这种错误思想支配下,他们既不向群众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对于群众中发生的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早婚和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也不过问,对于争取婚姻自由的男女也不加支持。有些干部不仅自己不宣传婚姻法,还借口“中心工作忙”,阻止别人宣传婚姻法。例如湖北省麻城县城关区的副区长,看见妇联干部调解婚姻纠纷,便荒谬地对她们说:“你们搞这鬼名堂,中心工作完不成任务,由你们负责!”有一些干部,主要是区乡干部,自己就不按婚姻法办事,随意包办子女或弟妹的婚姻、重婚、早婚和虐待妻子,对于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则任意侮辱、打击。如陕西省铜川县文明区乡文书李文华,把他妹子卖了四石麦子。该县金镇区青年团书记杨成万和该区五乡青年团书记周青元,互相交换自己的妹子作妻子。苏南丹徒县九品乡妇女盛红奇,因与丈夫一贯感情不好,于一九五一年提出离婚,她丈夫也同意,但村干部却多方阻挠,一直拖延不处理。后盛红奇与同村贫农单身汉巫之华发生爱情,村干部却三次开会“斗争”她,逼得她自杀一次。最后竟将盛红奇衣服剥光,吊在梁上毒打而死。
有一些司法机关的干部,在处理妇女被虐待或被杀自杀的案件时,也是从封建思想出发,多方找寻理由来为凶犯开脱责任,甚至根本不予处理。例如陕西省长安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一件毒打妻子并用剪刀刺杀妻子的案件时,仅仅判了凶犯八个月的徒刑。县民主妇女联合会提出意见,县人民法院却以“一事不再理”为借口,置之不理。甘肃省皋兰县青石乡魏王氏,因不堪婆婆和丈夫虐待投河而死,虽有人到县告发,但该县人民法院却以“娘家没人告”为理由,不予受理。这种情形,助长了虐待妇女的风气。又如北京市人民法院助审员孙兆瀚,在处理吴袁氏因不堪丈夫虐待要求离婚的案件时,认为只是“夫妻口角”,让其夫吴宝崑具结不再打老婆后,便认为问题已经解决,要吴袁氏撤回诉讼。结果吴袁氏在回家后因又受其夫的虐待和威逼,便投井而死。
具有这种浓厚封建思想的干部,对于离婚妇女的财产问题,子女的正当权利,以及寡妇改嫁的财产问题,同样作了极不正确的处理。他们错误地认为,允许妇女离婚已经是男方的“损失”,如果再判给女方应得的财产或生活费,男方便会“人财两空”。有些人民法院的干部认为,凡是女方提出离婚的,就不应判给财产或生活费。有的人民法院则是不管那方提出离婚,都不判给女方应得财产和生活费;即使判给,也不认真执行。加上当地区村干部多方阻难,判决就更难执行了。山西省高平县司法科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检查出该县所判决的一百七十件离婚案中,便有一百三十五件未判给女方应得的财产。天津市在一九五一年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时,曾检查了九十五个离婚案件,其中女方提出的七十二件,有五十四件没有判给女方生活费。这种漠视妇女正当权利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有些地方就曾经发生过妇女离婚后无法生活而自杀的事件。或者离婚妇女为生活所迫,又草率结婚、重新陷入痛苦之中。例如山西省稷山县一区坑东村妇女黄兰花,从小由父母包办和杨彦儿结了婚,十几年来双方感情非常不好,过着痛苦的日子。一九五○年冬经一区区公所调解,她和杨彦儿离了婚,表面上分给她两间房子三亩地,但她都没有得到。因生活没有办法,一九五一年又被父母卖给寗金斗为妻。婚后仍受打骂,逼得跳井自杀,未死。后经稷山县民政科批准她和寗金斗离了婚,但同样没有判给她财产。她曾数次到区和县请求追回与杨彦儿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也没有结果。直到去年司法改革时,她的问题才得到正确的处理。
有不少政法机关和妇联组织,对婚姻问题采取推拖敷衍的态度,或者借口没有介绍信或条件不足等,多方为难,以致婚姻案件被大量积压起来,得不到处理,使争取婚姻自由的妇女因无法生活而绝望,自杀,或者被迫回到婆家而被杀。仅据广东省一九五二年六月份的调查,七十九个县共积压婚姻案件一万一千二百五十九件,其中妇女因婚姻问题或其他原因被虐杀的人命案就有二百三十五件,离婚案有九千三百多件。
以上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婚姻法的执行虽然已经获得相当成绩,但是还根本没有全面地正确地贯彻下去。因此各级党、政机关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仍应积极地为贯彻执行婚姻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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