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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者栓讨了之 举报者反被“双开” 公道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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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1-1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违纪者栓讨了之 举报者反被“双开”
公道吗?
本报记者 周 朗 龚金星
1991年5月到8月,原山西应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党支部委员唐秉仁几次到本报来访,说他在响应党中央号召的反贪倡廉斗争中,揭发了本局局长、党支部书记杨树春等人的违纪问题,为国家挽回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可是,他不但未受到奖励,反而受到应县税务局党政组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处分,请求舆论机关给他主持公道。为此,记者赴山西作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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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秉仁从1989年4月到去年8月,向应县、雁北地区、山西省、国务院的有关领导和部门,多次反映本局局长杨树春等人违纪问题。从雁北地区税务局去年8月3日正式向山西省税务局监察处提交的《关于对举报杨树春同志有关违纪问题的查处报告》看,杨树春等人的确存在严重的违纪问题。如唐秉仁反映的杨树春接收几个税务所送的现金问题。《查处报告》说,在1989年和1990年两年里,杨树春接收下属税务所送的超收分成奖金4600元,副局长王政、帖日升分别接收4000元和3700元,7名中层干部每人接收200元。地区税务局党组会议决定,责令杨树春等10人于1990年底将这笔共计1.37万元的“奖金”全部退交地区税务局,并作出深刻检查。对杨树春等人接收这笔款问题的性质,唐秉仁举报是受贿,山西省有关方面的同志认为是非法收入。1991年9月18日,杨树春在和记者谈话时,又出示了一张800元的存单,是1991年初某税务所给他的“奖金”。他说:“在收受这些钱时,我思想上有斗争。”又如,唐秉仁反映的应县税务局建家属房偷工减料和杨树春包庇私人包工队偷税的问题。《查处报告》说,应县税务局新建的家属房,根据地区税务局调查组的意见,经各有关方面验收,认定是偷工减料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被扣回预算款1.067万元,后经放包方与承包方商定,房屋需改换维修、该做而未做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对包工队这项工程的征税,应县税务局开始研究的意见是:先开工,纳税问题以后再研究。直到1990年5月,经唐秉仁多次揭发,应县税务局才根据地区税务局调查组的意见,让包工队补交了1.32万元的营业税。
唐秉仁共揭发杨树春等人9个问题,查实3个,另外6个,从“查处报告”提供的材料看,也都有一定的缘故,不存在唐秉仁陷害他人的问题。
经省税务局批示同意的这份《查处报告》最后说,鉴于杨树春本人对有关问题认识比较深刻,“本着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应免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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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唐秉仁揭发检举杨树春等人的问题,应县税务局对唐秉仁的处理却不断升级。
先免职。1990年9月8日,应县税务局局长办公会以唐秉仁不上班,公章不能正常运行为由,决定免去他办公室主任职务。参加会议的有杨树春、王政、帖日升等4人。对此,唐秉仁的申辩是,在当时和以前,他一直坚持上班,只是因要向上级反映问题,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局里的
“考勤表”和“出勤补助花名表”,都可为其作证。因而不存在“公章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谈到这件事,山西省税务局局长向记者说:“我的意见,在举报人反映问题期间,免其职的做法欠妥。”雁北地区税务局局长告诉记者:“免唐秉仁办公室主任,地区税务局一直认为是不妥当的。”
再调离。1990年12月15日,由杨树春、王政、帖日升等5人参加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让唐秉仁离开县局办公室,去北漕山税务所任副所长。唐秉仁认为,县局办公室主任相当于税务所的所长,让他去任副所长,是降职。而且,北漕山税务所是全县最贫困、管着两个偏僻山区乡的单位。这样安排,并不是为了加强贫困山区的工作,而是对他的进一步“处罚”。据了解,地区、省税务局主要领导人对杨树春等人的这一做法均不赞成。
最后“双开”。1991年4月23日上午,应县税务局党支部做出决定,开除唐秉仁党籍;下午,局里又做出决定,开除唐秉仁公职留用察看。4月25日,应县税务局召开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大会,宣布开除唐秉仁党籍、开除其公职留用察看,每月发给临时工资70元(即本人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原职务工资的40%)的处分决定。应县税务局做出这样决定的依据:一是唐秉仁有半年时间不上班;二是私拿公章影响县税务局正常的公务活动。
对于县税务局这次处分决定的依据,唐秉仁申辩说:“县局调我到乡下任副所长,实际是降职处理,我不能接受。县局搬家时不安排我办公的地方,我当然无法上班。县局免去我办公室主任后,我曾多次找地区税务局长和省税务局长,得到的答复均是‘撤你的职是错误的’。我认为,既然领导都说撤我的职是错误的,那就应该纠正,公章就应该继续由我保管。”
中共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县直机关党委的负责同志对记者说,唐秉仁过去工作表现是好的。现在发生他不上班与不交公章的问题,都事出有因。所以,县税务局报来的给唐秉仁的处分决定,县里研究过几次,虽然还没有形成最后意见,但都认为处分得太重了。省、地两位税务局长也认为,给唐秉仁“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处分,明显偏重,他们不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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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唐秉仁一案,记者反复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一、唐秉仁被“双开”的决定是一天内做出的,杨树春违纪问题的查处竟拖了两年;唐秉仁存在的劳动纪律方面的一些不足就被免职、调离、“双开”,杨树春有严重违纪问题还可免于处分。这种对人处理上的一快一慢、一严一宽的做法说明了什么?
二、对唐秉仁被免职、调离乃至“双开”的理由,表面上看与他反映问题无关,而且抓住他“不服从组织分配”中的一些把柄,给解决他的问题增加了麻烦。从唐秉仁来说,作为举报人,除了依照事实进行举报外,还要学会正确行使举报权,采取一些不当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反贪倡廉斗争和机关的正常工作,而且还会给自己遭到打击报复带来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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