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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劳务贸易谈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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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1-17
第7版(国际)
专栏:

“乌拉圭回合”劳务贸易谈判
王毅
劳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关键性议题之一,它通常是指金融、保险、运输、旅游、通讯、建筑工程、专业咨询等劳务行业的跨国境贸易活动。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统计,劳务业产值在工业化国家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0%左右,新增就业机会大部分是在服务业领域之内。由于劳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长,它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已日趋明显。
由于发达国家的坚持,在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劳务贸易议题首次被列入全球贸易谈判的范围。在5年来的谈判过程中,由于各国劳务业发展的程度不平衡,各国在谈判中所持立场和观点亦有差异。一般而言,现代劳务贸易大都涉及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产业部门,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占有相对优势。因此,它们率先提议把劳务贸易议题纳入多边贸易谈判议程,要求制订自由贸易的有关规则,以便利用它们在新领域的优势进一步打入对方的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劳务业市场。而发展中国家则担心劳务贸易自由化会冲击和影响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因此要求在制订多边规则时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并照顾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经过5年艰苦谈判,参加各方提出了数以百计的建议和方案,主要进行了以下3方面的工作:
1、拟订劳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和条款。
劳务贸易总协定(草案)共分6个部分35条。鉴于劳务贸易谈判的核心部分是有关具体承诺开放市场和国民待遇的义务,协定草案规定,各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进行谈判,按照不同的劳务行业分门别类地作出具体承诺,并列入各国的减让表,作为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具有约束力。同时,允许各国依据国内立法对有关劳务行业的开放作出限制和保留。因此,这个协定在要求参加国尽可能开放劳务业市场的同时,也允许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的劳务产业部门。这个协定还规定了执行机构和有关磋商与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有关接受、加入、生效和互不适用的规则,表明未来的劳务贸易总协定是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相对独立的国际协议。
2、制订关键性劳务部门的协议附则。为了使劳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原则和规则能够在一些关键性的劳务行业得到具体实施,在谈判后期还设立了金融、电讯、运输、建筑工程、劳务人员流动、音像服务、专业咨询等小组,就协议的实施细则进行磋商。
3、各参加国就初步承诺开放市场进行谈判并达成减让表。在劳务贸易谈判中,各国最关心的是如何开放本国市场和如何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为此,各参加国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为两项特别重大的义务,须经谈判,逐一按不同产业部门作出承诺并明确列入各国的减让表,方能对参加国有约束力。各国可依据本国立法,在减让表中列明别国劳务或劳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和条件,并且逐个部门列明如欲取得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按照协议,各参加国将在“乌拉圭回合”首次就劳务贸易开放作出“初步承诺”并达成减让表,与劳务贸易总协定一同生效。迄今,已经有40多个参加方(欧共体12国为1方)提交了初步承诺“开价单”,其中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乌拉圭回合”的全面参加国,也于去年7月19日提交了初步承诺“开价单”。这对我国改革开放将会创造一个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因为劳务业开放的“初步承诺”是互惠的。一国在承诺的同时,也有权享受进入他国劳务业市场的相应权利和机会。各国目前正在就初步承诺的“开价”和“要价”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最终将达成各国的减让表。
劳务贸易谈判即将达成的协议,标志着多边贸易谈判的范围和规则已经从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领域扩大到劳务贸易等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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