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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保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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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08
第1版(要闻)
专栏: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保证
本报评论员
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文见第三版),是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行代表职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法律。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肩负着人民的重托。
代表法对代表的地位、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行代表职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大代表参加行使权力,主要是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参加讨论和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参加审议和表决、参加选举和决定人事任免等。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除了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依法行使职权外,人大代表还要积极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包括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进行视察,列席有关会议,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为了履行代表的光荣职责,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我国共有各级人大代表360多万人,他们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各级国家机关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为了使人大代表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组织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人民负责,接受选区选民、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人民代表行使代表职权的活动。
代表法的制定,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我们要大力宣传和认真实施代表法,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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