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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县地委对坏人坏事抱官僚主义态度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决定报请上级予以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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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3-01
第3版()
专栏:

滕县地委对坏人坏事抱官僚主义态度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决定报请上级予以处分
中共滕县地委等在处理坏分子王书坤、王书申违法乱纪的案件时,曾采取了令人不可容忍的官僚主义态度,致使坏分子王书坤等钻了空子,为非作歹,给党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中共中央山东分局除了严厉批评滕县地委的错误,督促和具体帮助其正确处理外,并决定报请华东局、中共中央批准给予应得的处分。
坏分子王书坤、王书申混入党内后,就篡夺了济宁县康庙乡副乡长、赵王堂村农会主任等职位,与另一坏分子孙士温(赵王堂村村长)相勾结,横行霸道、违法乱纪。在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一年间,王书坤、王书申、孙士温等集体贪污土地改革中的斗争果实:银元六十四枚,人民币六十余万元,粮食八百斤,衣服一百余件。一九五一年王书坤借着替祖父祭丧的名义,通过孙士温“布置”农民送礼,搜括钱财。王书坤等平时任意欺压群众、残害群众,例如:无故把农民赵春峰吊在树上痛打;为了一件小事,就用粪抹在妇女田氏的嘴上;又诬陷军属李氏偷东西,打得她半个月不能行动。尤其可恶的是,这一伙坏分子竟无法无天地利用职权,明目张胆地集体轮奸妇女,从一九五○年冬天至一九五一年八月前后共达八次之多,并引诱民兵和他们一道犯罪,他们狂妄地说:“上级即使知道,挨顿批评足天啦!”一九五一年七月农民王书周告发了王书坤、王书申等一伙坏分子的恶霸行为,县土地改革工作队即派人深入该村了解,当时联防武装主任孙士英(共产党员)及其弟孙士茂等人,曾积极检举揭发王书坤、王书申等坏分子的罪行,土地改革工作队经多方调查证实,报县批准将王书坤、王书申、孙士温、王书池等人撤职,并逮捕送济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但是,济宁县人民法院以官僚主义的态度受理此案,未经一次审讯,便在赵王堂村村民大会上宣布将王书坤、王书申、孙士温、王书池四人“取保外押听候处理”了事。赵王堂村人民对这件事极为不满。
一九五二年三月间,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工作委员会到该村检查青年团的工作,发觉了这一严重问题后,便向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作了汇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当即责成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此一事件,同时建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省人民检察署等查处这一事件。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即会同省人民监察委员会、省人民检察署及中共滕县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派人前往赵王堂村调查,经过深入了解以后,证明这些罪行属实。
中共滕县地委对此一事件开始还比较重视,曾在地委会上进行了研究,决定开除王书坤、王书申等坏分子的党籍,并建议政府依法惩处。但在讨论过程中,有的地委委员怀疑这是“地主破坏活动”,遂决定先让济宁县委调查后再作处理。
自王书坤等被撤职后,人民政府即委任孙士英为副乡长,孙士茂为赵王堂村村长。当时,地委指派宣传部部长刘延博帮助济宁县委调查处理这一案件。刘延博到达济宁县后即布置了解该案中是否有“地主破坏活动”。济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孔炳光更要承审员“问问王书坤能否谈出孙家的问题来”。王书坤等人即乘机捏造孙士英、孙士茂是“地主”成份,曾破坏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等“事实”。中共济宁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即信以为真,派县人民法院院长孔炳光、县公安局局长石德忠二人至赵王堂村调查。孔炳光等到村后,亦从主观偏见出发,片面听信王书坤、王书申等坏分子家属的话,对于群众的意见则不加理睬。滕县地委就根据这些片面反映,在地委书记李青主持之下,肯定这一事件是“地主阴谋”所造成,轻率决定开除了孙士英的党籍,建议政府将孙家父子三人逮捕法办。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接获滕县地委报告后,认为对孙家父子三人这样处理是不妥当的,随即建议滕县地委请滕县专署先将孙怀堂、孙士英、孙士茂三人释放,再调查处理。六月间,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署又再次派人协同滕县地委、济宁县委、济宁县人民政府等机关到赵王堂村调查。结果仍和第一次调查一样。所谓“地主破坏”完全是滕县地委的主观臆测和误信了坏分子王书坤恶意捏造的谎话。原被滕县地委和济宁县委“证实”为“地主阴谋嫌疑犯”的孙怀堂、孙士英、孙士茂三人,根本不是地主。此时,滕县地委副书记王道和(李青已调工作)、秘书长刘延博(按刘原为滕县地委宣传部部长,后调任地委秘书长)等领导干部仍然固执己见,认为其中定有地主破坏活动。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一再指示、批评,他们才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了检讨,对这一事件作了处理,决定开除王书坤、王书申等坏分子党籍。山东省人民法院决定判处王书坤、王书申二主犯以死刑立即执行(王书申在逃,正通缉中),对其他有关各犯亦已分别予以惩处。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认为济宁县八区赵王堂村所发生的违法乱纪事件极其严重,滕县地委在处理此一严重事件中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恶劣作风。为严肃党纪,除同意滕县地委将坏分子王书坤、王书申等开除党籍交政府依法惩处外,并报请中共中央华东局、中共中央批准给予中共滕县地委负责处理此一事件的有关人员以应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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