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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中共中央贯彻婚姻法的补充指示 广东批判试点工作中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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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3-03
第1版()
专栏:

认真学习中共中央贯彻婚姻法的补充指示
广东批判试点工作中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新华社广州二日电】广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在最近召开全省各地贯彻婚姻法试点经验汇报会议时,对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进行了学习,并根据指示的精神,检查和批判了试点工作中的错误思想及做法。
广东省各地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已先后进行了试点工作,但领导试点工作的干部对这次运动的性质、方针、要求和必须注意的一些政策问题,认识非常模糊。有的干部认为一个运动要大张旗鼓,深入人心,就要“斗争一批”,“杀一儆百”。宝安县试点工作为了要找公审对象,接连换了两次地方;东莞、兴宁等县也准备以召开公审大会来轰开局面。许多县曾搬用土地改革中阶级斗争的经验,错误地提出“依靠寡妇、童养媳、青年妇女以及和睦家庭,团结犯错误的家长、丈夫,打击严重违反婚姻法者”的口号;有的错误地提出这次运动中要做到“有关、有管、有判、有离、有结婚”。
参加这次会议的工作干部学习了中共中央的补充指示后,都对上述错误思想和做法进行了检讨,并立即设法纠正。东莞县参加会议的工作干部马上打电话回县督促纠正错误作法。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在接到电话时也回答说,他在见到中共中央补充指示后,已收回以前错误的通知,不准备盲目地搞公审会了。很多干部检讨了自己的急躁情绪,批判了想在一个运动中解决所有家庭纠纷问题,以及挨户评比、家庭排队等错误的做法。曲江县工作队试点总结时,曾把一共解决了一百多件家庭纠纷、每家都评定类型发榜的事,认为是很大的成绩和成功的经验;这次才认识了:评比的结果,不仅没有解决问题,相反地造成混乱。也有个别干部过去认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就是“办办喜事”,工作队做变相媒人。南海县的工作干部下乡进行试点工作时,就“培养”五对男女准备结婚,甚至还动员一个不够结婚年龄的十七岁的女青年结婚。这次学习后,他们便立刻纠正了这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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