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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村改革重点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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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24
第5版(理论)
专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重点的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余国耀
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针对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问题,明确提出了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是: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的实力。这四句话讲的四个方面是一个有机整体,反映了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党的农村政策中,最基本的政策还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一政策,对开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发展道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
《决定》指出,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必须长期稳定不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显著地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农作物大幅度增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经济飞跃发展,农民生活显著改善。取得这些成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是通过普遍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而解决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生产中的“大呼隆”、“瞎指挥”的问题,使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和农户家庭经营的个人积极性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方向是一致的。一方面承包农户在生产经营中有了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真正成了生产的主人;另一方面它是建立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在集体统一规划和提供服务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体现了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
(三)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能适应现代化生产。家庭承包制的双层经营体制,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活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适应经济现代化、社会化的要求,家庭经营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分工越来越细,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仍充满了旺盛的生命力。二
尽管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中央领导讲话一再申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为什么农民却总是担心它要变?事实上,一直存在着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不同看法和异议。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大体上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形成的对于农村社会主义道路和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搞统一经营,不断提高集体统一经营程度,才符合社会主义大方向;相反,不敢讲发展家庭经济,不敢讲适合农业特点的家庭经营,把家庭经营同集体经济对立起来,把分散的家庭经营同个体经济等同起来,认为家庭承包经营要向集体统一经营过渡。正是这种思想认识,从家庭联产承包制一出现,就认为它是“分田单干”、“小生产经营”,是“倒退”,只是解决“三靠”(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地区的“权宜之计”。
(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过程中工作也有失误,对这种失误,有些同志没有正确地分析。不可否认,农村最初的改革不仅否定了旧的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在某些地方也造成了对一部分业已形成的原集体经济财产的否定。许多生产资料低价卖给农户,一些大型农机具和设施暂时闲置或遭人为破坏,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停顿等。这个否定既有工作指导上的失误,也包含着一定的必然性。一些地方造成集体经济财产的流失,使得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这一层比较薄弱。我们要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是必需的。但有的同志在思想方法上把双层经营体制割裂开来看,仅仅把集体统一经营看作是集体经济,这样无论在宣传上还是在实际做法上,都容易给农民造成错觉,引起又要搞“归大堆”的恐慌。一些农民也有类似的模糊认识,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是土地为集体所有缺乏认识,一方面误认为土地分到户就是“土地还家”,和集体没关系了,从此就是个人种个人的地;另一方面又觉得心里不踏实,怕家庭承包责任制变,怕把责任田收回去,生产上常有“短期行为”现象。
(三)粮食曾连续4年徘徊,引起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非议。在这些议论中,有一种意见就认为,家庭承包制“潜力已尽”;家庭经营规模过小不适应大生产的发展,要把它“合大帮”。实际上,造成粮食生产4年徘徊的原因很多。除了物质技术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求外,主要是农村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从事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效益差等问题,压抑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阻碍着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上的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由于党和各级政府采取了加强农业领导等措施,1989年以来粮食生产又节节上升,1990年突破1984年纪录,1991年虽然遭受严重水灾,粮食生产仍然超过1984年。事实再次说明,家庭承包制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影响家庭联产承包制稳定的因素,就在于对它的经济属性和政策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要害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特别是怀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社会主义大方向以及随之出现的某些舆论、措施,搞得人心惶惶,农民觉得政策要变了。近两三年来,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不断地通过文件和领导人讲话,反复强调家庭联产承包制不能变,才给农民吃了“定心丸”。最近,中央再次明确指出,判断改革成败得失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上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党在农村的一系列基本政策,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和发展要求,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这条路是走对了”。这就给农民吃了“长效定心丸”。三
目前,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决定》关于深化农村改革重点的四句话,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决定》的四句话,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稳定全国大局。目前,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占总村数的98.2%,承包经营农户占总农户数的96.3%,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98.6%。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变,整个农村就稳定了。
(二)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决定》的四句话,就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农村中约有20%的地区双层经营体制搞得比较好,也建立了比较强大的村级集体经济,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约有40%的地区,有一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也实行某些有限的服务;约有40%的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很弱,更说不上实行服务了。由于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薄弱而缺乏凝聚力,统的少或只分不统,使得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无法发挥,这必然使家庭经营的作用也受到制约。因而,广大农民普遍要求进一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挥“统”和社会化服务的作用,这也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把这些方面的工作做好了,就会大大提高农村生产力的水平,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全面地准确地贯彻《决定》的四句话,必将加快我国农村经济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进程。实现家庭联产承包制后,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很快。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多样化正在发展。现在各地农村在发展商品经济过程中已经涌现各种各样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组织和专业性技术经济或金融、流通等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有些是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下,以乡镇企业为龙头发展壮大的;有些是以加工企业为龙头组织建立的;有些是以国家的外贸企业为龙头组织起来的;还有以其他各类经济、技术、科研教育等部门的企业为龙头组织的。总之,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求在分散的农户生产和社会化的大市场之间建立起各类形式的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是为农户经营层次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载体,是连接小规模生产和大市场的纽带和桥梁,是在不改变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前提下,引导我国农业走向商品化的主要力量,并将加速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进程。
深化农村改革,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符合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但是不能因此动摇或削弱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基础。近年来有些地区为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实力,不恰当地采取提高土地承包费和提留的作法,加重农民的负担;有的把已承包给农户的土地收回或收回一部分归集体;有的不顾本地本村的条件是否具备,在兴办集体企业方面一哄而起;还有的以所谓“赎买”政策把农村中非集体的企业变为乡村集体企业,等等。这些作法使农民产生家庭联产承包制要变和又要走老路的疑虑,因而是不正确的。
必须看到,农村改革以来,适应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要求,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已由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发展成为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从发展趋势看,一个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交叉参加两个或若干个合作组织、经济实体,既是商品生产的需要,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这是社会的进步。从优化生产要素、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看,鼓励和支持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种类型的非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实现联合、融合,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我们的政策是坚持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不能只认为建立健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保证我国农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关键”,把目前农村出现的生机勃勃经济局面又引回到改革前单一的经济模式和轨道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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