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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秘书别哥夫同志就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所作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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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3-29
第4版()
专栏: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秘书别哥夫同志就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所作的报告
代表同志们!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了在苏联政府组成中设立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若干人。根据这一决定,就必须对苏联宪法中规定苏联部长会议人选的第七十条作适当的修改。此外,由于某些委员会的取消和这些委员会的主席参加了苏联部长会议,因此也须对这一条作必要的修改。
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对苏联宪法第七十条作如下的修改:
“第七十条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
组织之,其中包括: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若干人;
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若干人;
苏联各部部长;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主席。”
由于苏联最高苏维埃本届会议通过“关于苏联各部改组”的法令而引起的在苏联宪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中国家管理机关组织的改变,也须对这两条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由于上述情况,建议将列有苏联全联盟各部的苏联宪法第七十七条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七条全联盟之部,为下列各部:
煤矿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
机器制造工业部;
运输和重型机器制造工业部;
电站和电机工业部;
国防工业部;
建造部;
交通部;
邮电部;
海上和内河航运部。”
建议将列举苏联的联盟兼共和国各部的第七十八条作如下的修改:
“第七十八条联盟兼共和国之部,为下列各部:
内务部;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内和对外贸易部;
农业和农业储存部;
文化部;
轻工业和食品工业部;
建筑材料工业部;
木材和造纸工业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司法部;
国家监察部。”
根据上述条文,我建议通过“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法令,并由此使苏联宪法的这些条文同苏联最高苏维埃所通过的“关于苏联部长会议的人选”和“关于苏联各部改组”的决议相一致。
编者按:本文是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秘书纳·麦·别哥夫同志在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五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四次会议上就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所作的报告,原载三月十六日苏联“真理报”。根据同日“真理报”消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报告中提出的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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