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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赋予首钢三项自主权投资立项权、外贸自主权和资金融通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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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06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赋予首钢三项自主权
投资立项权、外贸自主权和资金融通权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记者刘浦泉)国务院最近批准了《关于进一步扩大首钢自主权改革试点的报告》,决定在进一步总结、完善首钢承包制的同时,实行更加扩大改革和开放的试点,赋予首钢投资立项权、外贸自主权和资金融通权。
这三权的主要内容有:首钢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首钢自主立项,在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国内总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凡不需政府协调配套条件的,由首钢自主决定。同意首钢经营所需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三来一补”贸易和二手设备进口业务,经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业务;给予首钢出国人员审批权及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营销机构、派驻人员的审批权。同意首钢成立银行,办理人民币和外币存贷业务,办理国内和国际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等业务。国务院要求,首钢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重视和积极支持首钢改革试点,为首钢实现改革、开放和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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