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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积极吸引外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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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22
第6版(国际)
专栏:

  印尼积极吸引外资
祥文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不断调整外商投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外商投资额逐年增加:1987年只有14.8亿美元,1988年上升为44亿美元,1989年达47亿美元,1990年猛增到87.5亿美元,1991年增加不多,但1992年又飞速增长,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大关。
印尼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方便的海陆空运输条件和充足的劳动力资源。这是吸引外资的有利条件。早在1967年1月,印尼就颁布了外国资本投资法。此后外商投资额每年平均只有4亿美元左右。80年代中期开始,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国际间投资活跃。印尼政府抓住有利时机,对外国资本投资法进行了多次大幅度修改,同时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优化投资环境,投资额遂呈上升趋势。
综观印尼政府对投资法的修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加以完善。
放宽投资领域和经营范围以前,印尼政府不允许外商涉足电力、港口、电讯、航空、铁路以及传播媒介等部门。1985年,印尼开始放宽规定,欢迎外商向电力、港口和电讯等领域投资。这一年,允许外国投资的范围增加到475个行业部门,1986年又放宽到926个,金融、保险和国内贸易等部门都向外资开放。1989年,繁琐的投资优先顺序表被取消,代之以简明扼要的“不能接受外国投资的行业部门表”。这一年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有75个,此后逐年减少,1992年只剩下51个。
提高外商持股比例原先的投资法禁止外商独资兴办企业,而鼓励办合资企业,并规定在合资企业中,当地资本至少占有股份20%,10年后必须提高到51%。1986年颁布的一揽子促进出口与投资的综合条例改变了原有的规定,允许出口型的企业,外国投资的比例可占95%,1992年又颁布新规定,外国资本可以独资经营外向型企业。
放宽投资期限1974年开始实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与当地人合资的外商,必须在10年内将自己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印尼合伙人。印尼政府于1987年修改了这一规定,允许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在特定地区设厂、65%的产品出口的企业,投资期限可由10年延长到15年;产品绝大部分出口的可延长到20年;对那些能分散投资、扩大生产能力和提高产品国产化程度的,则可由30年延长到60年。对外商租用土地的年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期满后还可续租25年。对投资的最低限额也由100万美元降低到25万美元。
放宽进口限制从1986年起,印尼政府分阶段逐步取消关税保护,允许外资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生产所需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取消某些国营企业享有独家进口的特权。1992年,又公布了关于贸易和投资的政策措施,宣布取消241种商品的非关税壁垒,将进口附加税征税项目由400个减少到225个。
鼓励向落后地区投资为了鼓励外商向落后地区投资,印尼政府除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外资持股比率和降低最低投资限额外,还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如在加里曼丹、苏拉威西、努沙登加拉等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发生亏损,可在随后8年里从应课税的利润中扣除。外资企业的土地和建筑税可减免50%,企业还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期,最短为4年。
印尼有关外商投资的法规,经过反复修改,逐步趋于完善,为吸引更多的外资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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