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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颁布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试行办法推动电力企业更快走向市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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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13
第2版(经济)
专栏:

  三部委颁布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试行办法
推动电力企业更快走向市场
本报讯记者费伟伟报道:电力供应仍以计划分配为主的我国电力工业,在加快向市场经济迈进的道路上跨出了重要一步。日前,电力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这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来出台的第一个行业部门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
电力工业的发展与改革关系整个基础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次出台的实施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电力企业”的定义,确定集团公司、省公司等是落实自主权的主体;对电力部提出了切实转变职能的要求并界定其职责,规定“部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结合电力企业的特点和实际,细化了《条例》规定的自主权,特别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权限、进出口权和固定资产处置权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同时,强调了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强化企业自我约束的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对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电力部只管:核电厂,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发电厂和进口机组;跨网、跨省的500千伏及以上的交直流送变电工程;“以大代小”技改项目中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项目;装机5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国际、省际交界河流、跨流域引水的水电站,以及利用外资建设的水电站。此外都由集团公司、省公司审查和审批。
根据实施办法,电力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进口自用设备和物资,有进口经营权的可直接与外商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进口经营权的可参与同外商的技术和商务谈判,并根据合同参与出国监造、验收、接运设备等项事务。项目业主有权自行选择并委托有关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口业务。
这一办法还规定,在保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电力企业的留用资金可统筹安排,自主支配。可以出租本企业的一般固定资产、关键设备和重要建筑物;经部批准,可以抵押或有偿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可对2.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有计划地安排退役和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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