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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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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01
第5版(要闻)
专栏:

  坚决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
反对腐败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重要保证。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再次表明了党和国家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很有必要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这也是广大干部、群众十分关心的。在此,我想联系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实际,谈四点看法。
反对腐败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我们党的路线是正确的,我们的党和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是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和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是党的一贯主张,一直在抓,而且取得了很大成绩。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我们今天还没有彻底解决腐败问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极少数腐败分子,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相当严重,有些方面还在滋长和蔓延。我们既要看到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更要坚定惩治腐败、搞好廉政建设的决心和信心。
我们党和国家对反贪污腐败历来都是很重视的,一直在抓,从来没有放松过。1945年,毛主席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历代政权因腐败而由兴至衰的周期率问题时,曾非常自信地说:“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毛主席号召全党同志学习郭沫若同志写的著名史论《甲申三百年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他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警惕被糖衣裹着的炮弹打倒。建国后我们党和政府先后发布了《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指示,开展了“三反”、“五反”等运动,杀掉和处理了一批像刘青山、张子善这样的贪污腐败分子,为广大干部敲响了警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打击经济犯罪这项工作同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并列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四项保证。他还说:“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惩治腐败,要真抓几件事,用事实体现出来,取信于民。”1982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9年又发布“两高”通告,掀起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高潮。党的十四大和最近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讲话也都一再强调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把反腐败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务必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为政清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我们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党和政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全部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也决定了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耍特权,不谋私利。这在党章和宪法中都有明确体现。党章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为政清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本质属性之一,任何腐败行为都是有悖于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同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相容的。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个客观事实。我们不仅有一大批克己奉公,一心为民的焦裕禄式的优秀党员和模范人物,还有无数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共产党人,这在日常生活中,是可以经常看到和听到的。我们还应该看到当今中国社会一个最大的现实,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制定并执行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国家实力大为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我国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凝聚了广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劳动。因此,从总体上说,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大多数是廉洁奉公的,生活也是比较清苦的。为政清廉是本质和主流,有目共睹,毋庸置疑。
我们党和国家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是坚决的,是取得了很大成绩的。仅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情况看,1988年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22.6万多件,挪用公款案件4万多件,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4万多件,假冒商标、制售伪劣商品案件近8000件。古今中外,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政府能够像我们这样,正视存在的腐败问题,通过自身的力量惩治队伍内部的腐败分子,坚决消除队伍内部发生的腐败现象。
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发表之后,反腐败斗争的发展势头非常好,全党都动员起来了,各行各业都在认真开展反腐败斗争。党中央反腐败的指示坚决、明确,工作部署得当有力,已初见成效,已发现的一批大案要案正在查处中。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对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非常支持,踊跃举报,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开展。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与社会主义制度、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不相容的,消除腐败现象是党和国家的利益所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只要我们坚持认真地抓下去,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斗争一定能够取得明显成效。
当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突出表现和特点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和政府内确实存在腐败现象,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弄权渎职、腐化堕落、铺张浪费等等。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案件的情况看,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少数党政机关干部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有所抬头,少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把权力商品化,把市场经济奉行的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党的生活和国家机关政务活动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1988年至今年8月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犯有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党政机关干部近2.5万人,其中有一些是领导干部。他们虽然只是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但其危害是相当严重的。我们查办的洛阳市委书记武振国受贿案,苏州市代市长唐韧受贿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福才受贿案,首钢公司党委副书记管志诚贪污、受贿案,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张辛泰和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受贿案,国家计委局级干部王秀英受贿案和最近查办的河南省汝州市市长徐中和贪污、受贿、行贿案等都是很典型的例子。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是当前腐败现象中最严重、最恶劣的表现。邓小平同志提出,反对和平演变,关键是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加强教育。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如果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腐败了,难以想象这个地区和部门的廉政建设能够搞好,也很难想象经济建设能够抓上去。社会上的各种经济犯罪分子,总是想方设法拉拢国家干部,特别是担当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极少数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不仅成了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的同伙,而且是他们的靠山和保护伞。因此,抓廉政建设,必须从抓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入手,把查办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重点来抓。只有这样,反腐败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二)少数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越发达,人们的生活和交往寻求法律规范和保护的要求也越迫切,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向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越来越多,少数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执法犯法,敲诈勒索,贪赃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一些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带有垄断性的经济管理部门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严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现象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以贷谋私,有的以车谋私,有的以审批计划项目、各类执照谋私,甚至一些记者、律师也利用职务之便,贪赃受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多发部位发生了一些变化,哪个部门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增大,哪个领域就成为热点,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性就增大。金融部门、建设项目和土地审批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贪污受贿案件增多,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行贿、受贿犯罪就相当多。去年以来,各地都在谋求快速发展,迫切寻求资金,资金需求部门为获取贷款,就想办法拉关系,给回扣,行贿赂。少数有权支配贷款的工作人员就乘机大肆索贿受贿。
(四)经济发展热点部位如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贸易市场等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犯罪形式和动向。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挪用公款炒股、炒有价证券、炒地皮,牟取暴利。某些金融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拆股、优先买卖股票,从中收受高额“报酬”。在股票交易市场,由于成交点数的上扬下跌,起伏波动,利润与风险并存,炒股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刺激性。但炒股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于是,有人便将资本出处盯在公共财产上,个人挪用、贪污公款,单位动用公款炒股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发行股票时,向有关上级机关、团体和个人送“权力股”、“关系股”,因为这些人手里有权,可以成为企业的“保护伞”。通过发行股票,就将你手里的“权力”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共同利益捆在一起。
(五)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较大幅度上升。近年来出现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是新型犯罪形式。有的犯罪分子与境外不法分子串通,收买、拉拢国内某些生产厂家、代理出口单位和税务、海关等公职人员共同作案,采取开具假发货票、假完税证明、假报关单和假结汇单等手段,大肆骗取国家巨额出口退税款。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专门以此为业的犯罪团伙。这种犯罪活动,扰乱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造成税收流失,国家财政受损,危害严重。
(六)假冒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严重。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而且已形成一些黑窝点和“产、供、销”一条龙的严重状况。个别地区的党政机关、执法部门的领导,不但不支持“打假”斗争,反而放任、纵容甚至参与、指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进行阻挠、干扰。这其中有的是因狭隘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作怪,有的则是因收受贿赂,涉及案件本身。
(七)走私犯罪特别是单位走私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近年来走私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其猖獗程度超过1982年,走私物品高档化,大案要案增多,而且呈发展蔓延之势。特别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参与走私活动,使走私犯罪气焰更加嚣张。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搞地方保护主义。他们不仅不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而且不顾法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罚代刑,对走私采取“假打”的方法,放纵、支持走私犯罪活动。
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一是犯罪数额越来越大,重大特大案件成倍增加。近年来查办的一些案件,犯罪数额是十分惊人的。最大的贪污案件是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薛根和等人贪污3000多万元案。最大的受贿案是广东省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曾利华受贿700余万元案。二是贪污的多是管钱的,受贿的多是掌握人财物权力的;直接掌管某项具体权力的人作案的多。三是从发案部位看,发生在银行系统、铁路系统、基建和土地审批部门等垄断性行业的案件较多。经济建设热点部位,包括证券市场、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四是团体犯罪增多,内外勾结,跨行业、跨地区作案的情况突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钱迷心窍,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共同作案,有组织地进行贪污、贿赂、走私、假冒商标、偷税、抗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坑国家、害人民。五是犯罪分子作案后大多挥霍享乐,有的花天酒地,有的赌博嫖娼,还有的携巨款潜逃。六是在不正之风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贪污贿赂案件发案多。检察机关查办一案,往往能带出一串。七是贪污、贿赂、走私、骗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伪证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一案多罪、一案多人、一人多罪的情况较多。
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滋长蔓延的主要原因、危害及对策
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是封建特权的衍生物和资产阶级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表现。对我们来说,它是一种异己的东西,是权力腐化变质的表现。腐败现象在我们党和政府中存在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江泽民同志说: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影响将长期存在,总要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实行对外开放,借鉴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现代文明成果,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也会钻进来。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经历一个艰难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也会给腐败现象滋生以可乘之机。这些年来,我们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对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和干部中滋长,也是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检察机关这几年的实践看,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侵蚀。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趁机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结合在一起,形成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特权等错误思想意识,腐蚀和冲击某些意志薄弱者的理想、信念。(二)体制不够完善。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法制建设跟不上需要,一些腐败现象乘机泛滥。(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四)个别地区基层党组织瘫痪,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灵魂被金钱腐化掉了,为了贪图个人利益,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手中的权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追逐利润,千方百计地利用金钱、女色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这两种人彼此勾结,相互利用,无权的用钱买权,无钱的用权换钱,你有我无,你需我予,“互通有无”,权钱交易。(五)党政机关经商,政、商不分,权力与经商互相交织在一起,容易使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蔓延。
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严重的危害性。小平同志讲:“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具体讲,它的严重危害性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危害党风、社会风气,直至使整个民族道德沦丧。从中国历史来看,贪污成风的社会,道德必然是堕落的。目前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优良民族精神正在遭受冲击。贪污贿赂等腐败之风不刹,社会风气还会恶性发展。
二是危害经济建设。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对经济建设的破坏是必然的。中外历史上很难找到一个腐败盛行而经济繁荣的时期。从目前情况看,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已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我国的经济建设,严重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如放任不管,许多改革措施将走样变形,经济建设将会出现大的波折甚至倒退,十几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就有可能毁于一旦。
三是使党和政府丧失民心,危及政权的稳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化,将使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扭曲,威信降低。如不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我们党历经几十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几千万先烈用鲜血换来的江山就有可能改变颜色,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惩治腐败的任务,已经是现实地、非常尖锐地摆到全党同志的面前,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要增强反腐败的紧迫感、危机感和使命感。要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反腐败,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下决心、下大力气切实抓出成效。我们坚信,只要全党动员,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管,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抓,教育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一齐上,反腐败斗争必定能收到明显成效。当然,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一定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只有坚持从重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清除我们队伍中的蛀虫、蟊贼,才能使其发展蔓延的情况得以控制,也只有坚持从严从重,才能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同时,为了彻底解决腐败问题,还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一)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腐败与权力伴生,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早已被古今中外证明了的一条政治定理。完善,就需要一整套政治生活运作规则,各项政治权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权力之间界限分明;有效,就要求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地、每时每刻地发挥作用。要真正树立起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的权威,赋予他们查究违宪、违法和各种腐败现象的权力,使国家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形成有机整体,有效地运转起来。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一直是我们党为之奋斗的目标。发扬民主,是同腐败现象做斗争的巨大力量。它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勤政为民,廉洁自律,防止和揭露腐败现象,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三)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经常地向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法制教育,使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廉政意识、法制意识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四)反腐败要靠法制。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法律、法规,把惩治违法犯罪的斗争纳入法制的轨道。
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任务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是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一直把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最直接、最重要的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成绩也是显著的,今后仍要继续坚持。
为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法,狠抓办案,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1.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犯罪的要案;2.在整顿金融秩序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挪用公款炒股、炒房、炒地,牟取暴利的犯罪案件;3.一些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4.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进行走私贩私,构成犯罪的案件,对其中重大走私案件,有关部门以罚代刑,不以犯罪追究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和起诉;5.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支持、纵容、包庇走私、骗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6.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牵连的包庇、伪证、窝藏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在查办案件中,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坚决依法追究,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要进一步鼓励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认真查办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
要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该依法从重处理的要从重处理。对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思悔改、屡教屡犯的;负隅顽抗,顶风作案的;态度不好,拒不交代罪行的,该判刑的一定要起诉到法院判刑,该重判的要建议法院依法重判。同时也要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又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从宽处理。
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工作做细,把证据搞扎实,把案情搞准确,严格依法办案。
要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决反对目前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使法律监督工作上下一贯,步调一致。
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密切联系与配合,形成反腐败的合力。
要加强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办案,加强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针对当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检察建议,在执法部门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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